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不赔?听听法官怎么说


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酒驾肇事逃逸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李某驾驶机动车在游仙区魏城镇堂宏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了受害方各项损失超20万元。而李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后,李某以《机动车保险投保单》投保人签名非本人签名为由,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庭审中,李某诉称,虽然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合同中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作了明确约定,但该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本人亲笔书写,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其做出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保险公司辩称,据有关该起交通事故的刑事判决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李某属于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的情形,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不应属于理赔范围。
二审法院认定,根据游仙区人民法院关于该起交通事故的刑事判决书载明,李某自述其在事发后给谢某打电话,称其喝了一杯啤酒,怕被查酒驾,让谢某说是他开的车,证人谢某也对此予以证实。该刑事判决书同时载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现场等候交警,因担心自己开车前曾饮酒而造成酒驾委托谢某帮其顶包。通过李某在刑事案件中的自述,可以认定其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确实存在饮酒后驾车的情形。
法院终审认为,饮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李某以案涉保险合同上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其不知免责事由的规定,免责条款不能生效的理由与法相悖,与社会公序良俗不符。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连线
禁止饮酒驾驶是法律常识 无需特别说明均应遵守本案审判长刘光明说,饮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明确规定禁止,双方的保险合同亦应遵守法律规定。
他说,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禁止饮酒驾驶机动车既是法律严格规定的,也是社会提倡的,对于一个具有交通常识的驾驶员来说,禁止饮酒驾驶应是所有驾驶人员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无需特别说明就均应知道和遵守。且《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是对意外事故进行保险,而不是对法律禁止行为的保险,对法律禁止行为无需特别说明。本案中,李某缴纳保费,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见李某认可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无论案涉保险合同上李某的签名是由谁书写,李某都是知晓并认可的,保险公司无需再对饮酒驾驶不予理赔作出特别说明。故李某以投保合同签名非本人书写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华峰 白杰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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