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十九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2018年6月19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十九批次,共34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7件,已办结32件,受理编号分别为2027、2033、2040、2041、2042、2049、2054、2055、2057、2058、2060、2063、2064、2069、2070、2072、2074、2076、2078、2079、2081、2082、2083、2085、2088、2089、2091、2095、2097、2098、2101、2102,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为2068、2094号。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2027:“帽儿山镇帽儿山暖气片厂,铸造时产生烟气,喷漆过程中产生严重异味,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帽儿山镇帽儿山暖气片厂为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尚志市帽儿山镇工厂街1号,始建于1970年,为国营企业。2001年10月31日企业重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731389953x(1-1)),现有铸铁和钢制暖气片两个车间。产品主要有铸铁暖气片和钢制暖气片。铸铁车间生产工艺为废铁经冲天炉融化、模具造型、混砂三个步骤。主要污染物为烟尘。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有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钢制暖气片车间生产工艺主要是焊接、组装、打压、静电喷涂。主要污染物为烟尘、异味。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为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
尚志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帽儿山中队负责对该企业日常监管。2016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时将该企业纳入备案管理。企业于2017年8月停产,2018年4月恢复生产。5月24日,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大气污染物及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大气及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尚志市环保局6月15日接到一起反映该企业炼铁异味和噪声扰民的信访投诉,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20日接到市领导小组转办件后,尚志市立即组织市环保局到现场检查。该企业铸铁车间当日因风机损坏维修,处于停产状态,6月25日维修完毕;钢制暖气片车间正常生产,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正常,但静电喷涂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
下一步,2018年6月25日,该企业铸铁车间恢复生产,尚志市环保局将立即组织监测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企业异味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如存在超标排放问题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2033:“希勤乡爱兴村有一家大型牛场(克奥牧业),牛粪尿随意排放,渗至地下,污染地下水,影响村民饮用水安全,牛粪异味污染空气,已持续17—18年,举报人要求迁走牛场。”
此问题与第十四批第139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针对举报“牛粪异味污染空气”问题,双城区环保分局已委托黑龙江谱华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场界异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异味排放不超过国家标准。
三、受理编号2040:“融创万达城b区3号楼与4号楼之间要建设一座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建成后污染小区环境。”
此问题与第十一批第1023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2041:“一是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使用废编织袋生产塑料颗粒,厂区院内堆放的编织袋产生大量扬尘;二是在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后外面的沟渠内,流入小河沟;三是加工过程中,烧煤的炉子排放黑烟,融化编织袋碎屑的铁筒产生大量黑色烟雾和强烈的异味;四是粉碎机等设备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举报人曾多次向五常市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使用废编织袋生产塑料颗粒,厂区院内堆放的编织袋产生大量扬尘。)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实际为2家,分别是: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位于五常市五常镇化肥路,主要经营项目:废旧塑料加工。2家塑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扬尘。
该企业经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监管机制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未接到过群众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处理。
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以上环境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4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下达了《五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2018年4月30日,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根据黑政办发〔2010〕61号文件要求,分别对2家塑料加工厂实施终止供应生产用电。
2018年3月6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五常市化肥路一处经营场所巡查时,发现有2家生产塑料颗粒的厂家,其中朱某某家正在生产,而马某某家大门紧锁没有生产,并且联系不到。2018年3月21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某无照经营塑料颗粒加工的违法行为,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五市监处字(2018)第051号);2018年6月20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经营场所回访时,发现经营者马某某正在现场,于是对马某某涉嫌无照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一事立案调查,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达了《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五市监城西字〔2018〕第19号)对其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设备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在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后外面的沟渠内,流入小河沟。)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实际为2家,分别是: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位于五常市五常镇化肥路,主要经营项目:废旧塑料加工。2家塑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水排入城镇管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两家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以上环境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下达了《五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依法依规对2家塑料加工厂,终止供应生产用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加工过程中,烧煤的炉子排放黑烟,融化编织袋碎屑的铁筒产生大量黑色烟雾和强烈的异味。)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实际为2家,分别是: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位于五常市五常镇化肥路,主要经营项目:废旧塑料加工。2家塑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异味和烟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以上环境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下达了《五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依法依规对2家塑料加工厂,终止供应生产用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粉碎机等设备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五常市化肥路一颗粒加工厂实际为2家,分别是:马文举塑料加工厂和朱永才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位于五常市五常镇化肥路,主要经营项目:废旧塑料加工。2家塑料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噪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4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2家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以上环境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6日对2家违法企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下达了《五常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018年4月28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向五常市电业局发出实施终止供电的函,要求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永才塑料加工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五常市电业局城西供电局依法依规对2家塑料加工厂,终止供应生产用电。
2018年6月20日,五常市环境保护局和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某某塑料加工厂和朱某某塑料加工厂现场核实,2家塑料加工厂均已停产。
五常市委、市政府坚持问题导向,责成五常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此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2042:“2年来,王岗镇靠山村高架桥下的鑫壹水洗厂,从事布料染色加工,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燃煤锅炉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企业:鑫壹水洗厂,位于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富山屯,无任何行政许可。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中未接到群众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王岗镇靠山村高架桥下的鑫壹水洗厂,从事布料染色加工,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期间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燃煤锅炉冒黑烟污染空气,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区城管局、王岗镇政府开展联合检查。经查,鑫壹水洗厂现已停产,现场无工作人员。有一台燃煤蒸汽锅炉;车间内有16台水洗设备,无污水防治设施。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予以查封。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依法约谈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立案查处。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2049号:“平房区前宏路65号和68号精工电镀厂,从车间的地沟向厂区外排放电镀残液,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该厂近期每天夜间生产。”
此问题与第十六批第1696号举报案件第一项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受理编号2054:“2006年沈某某承包了希勤乡爱兴村240亩林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并于2009年将240亩林地林木全部砍伐后,转包给爱兴村村民耕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沈某某将林地返还给爱兴村。”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75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第十九批2055号:“近日,有人在黎明乡柳树林村西头倾倒大量残土,占压村民耕地,举报人要求清理残土”。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所在位置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村柳树林屯与团结村交界处,柳树林水库南侧,该处土地权属为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幸福村集体所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9日接到督办事项后,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责成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成立调查工作组,于6月20日下午1时到达现场进行核实情况。经核实,此处土地权属为幸福村集体所有,经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国土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使用gps定位并与图纸核对,确定此处为其他土地中的自然保留地,非农用地,非建设用地。因此,不存在占压村民耕地问题。据幸福村村委会介绍,由于此地处于柳树林屯与团结村公路一侧,地处偏僻且低洼,经常有车辆往此处私卸残土垃圾。针对此私卸残土行为,哈尔滨市黎明街道办事处多次安排专人巡查、制止。为彻底改变这一状况,有效利用此处土地,2016年12月,经幸福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水库南侧1万米土地租赁给阮某某,进行树木种植。由于该块地势低洼,春季及雨季大量存水无法植树,阮某某租赁后于2017年6月开始对该地块填土,平整后计划于2018年秋季植树。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现在临近村道附近堆放大量混合在一起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据阮某某介绍,这些垃圾是今年年初至今不明货车夜间偷卸行为堆积而成,黎明办事处当场要求土地负责人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此堆垃圾清理干净,并要求其今后加强管控看护,防止偷卸行为再次发生。土地负责人表示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并加强对该处的日常监管,同时承诺,在后期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上要符合环保要求,确保无污染环境质量情况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2057:“安静街7号有一个垃圾装卸罐,距离居民区较近,每天凌晨至上午十点装卸垃圾时产生噪声、粉尘和酸臭气体,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安顺街垃圾转运站位于道里区安顺街、安静街交口处,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负责安静街道办事处0.67平方公里、7万居民及3个市场、1000余商户的日常生活垃圾转运任务,日均转运垃圾量50余吨。2017年7月,道里区城管局将该处垃圾站点改建为容量大、压缩性能强、密闭性好的密闭连体箱式垃圾转运站点,有效缓解了周边居民和早、夜市产生垃圾的收运压力。该转运站由安静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道里区委责成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6月21日,道里区政府副区长带领区城管局、安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该垃圾转运站点在转运垃圾过程中主要以居民日常生活垃圾为主,压缩设备作业及车辆装载连体箱产生一定噪声,且有酸臭气味。根据环卫作业实际特点和要求,环卫部门多年以来在凌晨进行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作业,确保为市民早上出门前打造干净整洁的出行和居住环境。同时,为响应全市交通“治堵”工作要求,环卫作业车辆需避开早晚交通高峰,因安静办事处辖区垃圾产量较大,为保证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垃圾及时转运,避免垃圾滞留影响广大居民的生活起居,必须在早6时30分前完成首轮垃圾转运任务,并在早高峰结束后9时至10时30分左右对早市产生的垃圾进行收运。
针对存在噪声和酸臭气体问题,道里区城管局于6月21日晚上,连夜开始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对原有档墙重新砌筑民便于安装隔音板;二是给连体箱后斗下方加设减震胶垫;三是加大站点清扫冲洗、消杀除臭频次,从之前的每天2次增加到每天5-6次,下步,待定购的隔音板运到后,6月28日前安装完毕,确保附近居民满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2058:“黑龙江方圆开发公司在道外区北十五道街江边(107中学后操场)建停车场,汽车尾气和噪声影响学校教学。举报人要求尽快取缔该停车场。”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中的“黑龙江方圆开发公司”为黑龙江省方元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7月10日,注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63号一层,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该公司于2017年4月份开始在位于钱塘街与107中学、哈尔滨市第一中学之间建停车场,占地面积3400㎡,共有停车位120个,目前基本完工,已经规划好停车位。
道外区东原办事处、道外区城建局等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调查,该区域建有一处停车场,但停车场内没有车辆停放。黑龙江省方元开发公司一名陈姓负责人表示该处停车场手续正在办理中,已经报送交警部门,现停车场没有投入使用。
针对该问题,道外区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6月14日先后两次向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函,征求该单位具体处理意见。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向道外区出具了《关于黑龙江省方元开发公司建设停车场审批事宜函的回复意见》,明确指出:该位置位于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的建设应由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监管,建设完成后,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停车场备案,应提供场地产权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而方元开发公司未能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前置要件不合格,因此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未对该停车场进行登记备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此次转办案件后,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道外区于2018年6月20日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发函,对该停车场有关事宜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21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在《关于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停车场事宜的复函》中回复:“案件反映问题所涉项目为东兴街——十八道街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为黑龙江省方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于2004年6月16日为该项目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哈规城地字[2004]122号)。案件反映所涉区域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明该区域为不可建设区(学校预留用地),用地面积约为9000平方米。我局未对该区域进行停车场的审批”。
鉴于上述情况,道外区政府已向道外交警大队下发了《关于对黑龙江省方元开发公司停车场建设项目加强监管的通知》,明确要求道外交警大队对该停车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该停车场投入使用,避免对周边学校造成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2060号:安宁街215号于府香辣蟹饭店未安装高空排放设施,经营期间油烟直排产生异味扰民,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于府香辣蟹饭店位于道里区安宁街217号,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2010年10月19日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11年12月21日通过道里环保分局验收;该饭店已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和油水分离器,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废油脂转移合同,定期回收废油脂。
该案件属于重复访。2015年9月15日,居民通过投诉热线反映该单位油烟污染扰民问题,9月29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饭店的油烟进行了监测;11月23日监测报告结果表明,该单位油烟排放不超标。道里环保分局要求该饭店进一步治理油烟污染,该单位立即又安装了一组油烟净化器,减少了油烟污染,已息诉息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正在调查核实中。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063:“哈尔滨大街525-1-2商服饭店(无名),没有安装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油烟扰民。”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哈尔滨大街525-1-2号商服为黑龙江省老茶俱乐部和黑龙江省善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中未接到群众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哈尔滨大街525-1-2商服饭店(无名),没有安装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油烟扰民,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区城管局、哈西街道办事处联合到场调查。经查,黑龙江省老茶俱乐部和黑龙江省善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哈尔滨大街525-1-2商服门市大门已上锁,未发现经营行为及油烟排放。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调取企业相关信息,将依法约谈企业负责人进一步调查取证,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2064:“2018年,新发镇庆丰村村长王某某在村民的责任田上倾倒垃圾,导致村民的地下饮用水被污染,垃圾产生的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位于哈双北路8公里处,辖登州李屯、辛家屯、宫家屯3个自然屯。现有村民1780户,4510人,耕地面积8115亩。经查询信访办电单,未发现庆丰村有村民反映水质污染和垃圾异味扰民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道里区委责成新发镇党委、政府负责调查处理。6月20日,新发镇政府联合区疾控中心、区国土分局成立调查组,对新发镇庆丰村责任田进行了现场踏查。
1.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2018年,新发镇庆丰村村长王某某”问题不属实。举报人所称的“王某某”,系新发镇庆丰村党总支书记。2017年黑龙江省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王某某当选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党总支部书记,现任至今。由于新发镇庆丰村在2018年1月和2018年2月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两次正式选举中,选民参选率均不过半,因此庆丰村第十一届选举未成功,未成立村委会,王某某为庆丰村村长的情况不属实。
2.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王某某在村民的责任田上倾倒垃圾”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新发镇庆丰村3个自然屯共有责任田(定义即为发包给村民的耕地)8115亩,一是哈双北路以南至机场高速北侧为一区块,二是哈双北路以北至长岭湖为一区块,三是长岭山以北(地块属性为沼泽)为一区块。经新发镇环境卫生主管领导和行政执法主管领导带领工作人员逐区块踏查,未在耕地内发现垃圾倾倒现象。同时,走访3个屯20户村民取证,村民均表示责任田(耕地)内没有垃圾倾倒现象。
调查组在对庆丰村村域内全面调查核实过程中,在个别田间地头处发现少量用于铺垫田间路的建筑垃圾5处。一是辛家屯西小庙西南角少量建筑残渣和建筑残土;二是辛家屯机场高速北靠近涵洞100米处有少量建筑垃圾;三是辛家屯王万铁路线桥下有部分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四是宫家屯涵洞北田间路边300米处有少量建筑垃圾;五是宫家屯机场路北涵洞西200米处有少量建筑残土。该5处垃圾为建筑垃圾,现场没有垃圾异味,且在6月20日踏查后,庆丰村已立即做出整改,将田间路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干净,目前已无建筑垃圾存留。
3.经调查,举报人举报的“倾倒垃圾导致村民的饮用水被污染”问题不属实。经核实,新发镇庆丰村3个自然屯的4眼饮用水井半径50米内并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粪便堆积。不存在周边垃圾渗入土中污染水源现象。同时,道里区疾控中心组成水质检测小组,在庆丰村登州李屯、辛家屯、宫家屯的4口水井分别取6批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编号为:哈里疾控水检字2018第0355-0340号,经检测,未发现有水质污染问题。
4.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垃圾产生异味扰民”问题不属实。调查组走访了庆丰村7户居民,均反映没有发现垃圾产生异味的扰民问题。
下一步,新发镇将在庆丰村域内,加强垃圾清运管控,及时督办村屯清理居民每日生活垃圾。同时,在水源井附近要严控垃圾堆积,避免造成垃圾沉积导致水质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2068:“一是兴隆镇有一家水泥厂,到该厂拉水泥的车辆将兴隆林业局北侧的路面压坏,路面到处是大坑,拉水泥的车辆遗撒严重,刮风时到处是白灰,扬尘大。二是兴隆镇的中心区域有一座小桥,桥下河水呈黄色,可能被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兴隆镇有一家水泥厂,到该厂拉水泥的车辆将兴隆林业局北侧的路面压坏,路面到处是大坑,拉水泥的车辆遗撒严重,刮风时到处是白灰,扬尘大。)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兴隆林业局北侧的道路”位于兴隆太行水泥有限公司南侧,该路段全长650米,宽度在5米至7米之间不等,原是村级砂石路,系隆青村后四平山屯群众出行的道路。此前没有接到过该举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巴彦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兴隆镇政府、巴彦县环境保护局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21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水泥厂”是哈尔滨太行兴隆水泥有限公司,该企业坐落在巴彦县兴隆镇铁东街138号,法人张某某,2004年由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巴彦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2亿元,对原有水泥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后建立的水泥制造企业,2012年初股权变更后黑龙江省巴彦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成为唯一股东,该企业占地62万平方米,年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2017年生产水泥30万吨,2018年计划生产水泥35万吨,全年预计完成产值14000万元。该企业运输水泥车辆通行道路主要是举报人反映的“兴隆林业局北侧的道路”,该路段是兴隆镇隆青村后四平山屯村级道路,650米的路段为砂石路面且年久失修,加之兴隆太行水泥有限公司运输水泥车辆长年从此路通行,导致路面受损严重。近年来,为了保证运输水泥车辆通行,兴隆太行水泥有限公司在此路段上铺垫了水泥废料,也导致了晴天后运输水泥车辆经过产生扬尘。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兴隆镇有一家水泥厂,到该厂拉水泥的车辆将兴隆林业局北侧的路面压坏,路面到处是大坑”的问题,为了方便群众出行和保障企业运输车辆通行,巴彦县政府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了关于兴隆太行水泥有限公司南侧道路升级改造的专题会议,会议议定由巴彦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兴隆镇政府和兴隆太行水泥有限公司配合,对该路段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改造后的路面为7米宽的白色水泥路面。目前,该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巴彦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在与有资质的可研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联系,预计2018年7月末开工建设,2018年10月末竣工并投入使用。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拉水泥的车辆遗撒严重,刮风时到处是白灰,扬尘大”的问题,巴彦县政府责成属地兴隆镇政府牵头,组织兴隆镇城管中队和兴隆镇隆青村成立专门工作组,全力配合巴彦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进该段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组织人力物力进一步加强该路段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同时,告知并督促兴隆太行水泥有限公司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拉运水泥车辆进行苫盖运输,在该段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前坚决不允许该企业再向该路段铺垫水泥废料。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兴隆镇的中心区域有一座小桥,桥下河水呈黄色,可能被污染)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兴隆镇的中心区域有一座小桥”位于兴隆镇龙须沟上。兴隆镇龙须沟是贯穿兴隆镇镇区南北的一条内渠,全长4200米,兴隆镇建镇时期龙须沟原为兴隆镇护城河,随着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逐渐变为兴隆镇区生产生活污水及自然降雨的排放通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巴彦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兴隆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21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兴隆镇的中心区域有一座小桥,桥下河水呈黄色,可能被污染”问题,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1日到兴隆镇龙须沟现场调查,目测水样未呈现黄色,按照技术规定程序采取举报人反映的桥下河水水样进行取样,当天将水样送至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化验分析,目前数据正在化验分析当中,预计6月25日前出具监测结果,巴彦县政府将根据监测结果倒查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行业。
2018年巴彦县兴隆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开工建设,预计年底前能够通水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兴隆镇城区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全部收集并得到妥善处理,极大改善兴隆镇所辖区域水环境质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2069:“榆树镇三姓村有一大坑,坑内堆存大量垃圾,散发异味。”
(一)基本情况
举报地点位于道里区榆树镇三姓村西南侧。因该处地势低洼,上方西侧、南侧农田雨水经村内排水渠排出,多年冲击形成大坑,深约90公分,面积约300平方米。三姓村委会负责日常的维护清理工作,此前未接到过相关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转办案件后,道里区委立即责成榆树镇党委、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6月20日,榆树镇政府副镇长带队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由于该处地势低洼,进入雨季后,多方向农田雨水汇聚于此,雨水将部分生活垃圾冲入坑中,使得坑内存有少量生活垃圾和雨水,有少许异味。针对该问题,三姓村委会已于6月7日组织人员设备进行了清淤工作,清掏淤泥约1.5吨,所存绝大部分雨水和生活垃圾也一并清掏,并将清掏物运输至指定地点。6月20日下午,三姓村委会再次组织进行了二次清理工作。目前该处大坑内仅存有少量雨水,生活垃圾和淤泥已清理完毕。
榆树镇政府、三姓村委会计划对该大坑进行彻底整治,采取回填大坑、埋设涵管、修葺加固排水渠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环境问题。工程6月24开工,7月2日前完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2070:“世纪花园c区1号楼东侧的垃圾转运站,设有多个垃圾转运箱,占用绿地及小区道路,垃圾渗出的污水流到路面上,臭味熏人。”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世纪花园c区1号楼东侧的垃圾转运站,设有多个垃圾转运箱,占用绿地及小区道路,垃圾渗出的污水流到路面上,臭味熏人。该垃圾转运站及垃圾箱属毅腾物业公司,负责该物业公司所管辖的世纪花园a区、c区两个小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储存和转运。由毅腾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接到转办通知后,松北区委、区政府责成区城管局、松祥街道办事处、毅腾物业公司到现场进行了踏查。
处理情况:松北区区委、政府责成区城管局、松祥街道办事处现场核查后,要求毅腾物业公司立即对被举报的垃圾转运站垃圾进行了清理,同时派出洒水车对所有垃圾箱以及垃圾箱周边地面进行清洗、清洁。目前已清理完毕。
下一步,松北区政府要求区城管局负责监督,松祥街道办事处、毅腾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坚决不容许垃圾隔夜,确保该垃圾转运站及周边环境整洁、无异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2072:“玉泉镇长发村乾坤宠物墓地,将300多具动物尸体直接掩埋到地下,污染地下水。”
此问题与第十八批1992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2074:“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轩辕小区楼下商服油烟和风机噪声扰民且占道经营问题,当地环保部门到现场进行了查处,油烟和风机噪声扰民问题明显改善。但占道经营和顾客就餐时噪声问题仍未解决。”
(一)基本情况
道外区轩辕小区254-2号、254-3号一条街上共9家饭店,其中有1家主要经营饺子馆,1家主要经营冷面馆,1家主要经营砂锅,2家主要经营炒菜,4家主要经营烧麦羊汤。该区域商服油烟、噪声等问题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管理,小区内日常秩序由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
此前轩辕小区楼下商服被市民举报过类似问题,道外区责成道外区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太古街道办事处对油烟污染、风机噪声、占道经营等问进行处置。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针对油烟和噪声扰民的问题,于6月12日对9家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3日内完成治理任务,达标排放,目前饭店已经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和风机降噪设备,油烟污染、噪声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道外区行政执法局与太古街道办事处共同配合小区管理主体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区院内占道经营、就餐噪声问题进行了清理。同时,对小区院内的商家进行了说服教育,要求其杜绝店外摆桌行为,注意夜间经营时间,避免食客就餐声音过大,影响其他居民正常休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6月2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54-2号、254-3号位置的9家饭店,其中三斌子烧麦馆、领头羊、有滋有味老菜馆、轩辕回民小吃、三千里大冷面、老轩辕回民饭店、四合心饭店、张国荣饭店8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高空排放设施;另外1家红艳饺子馆无高空排放设施和油烟净化设施,自6月11日进行噪声监测后停业至今。待营业后,继续跟踪油烟净化设施和高空排放设施的安装情况,进行进一步监管。
针对风机噪声大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于6月10日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对这9家饭店风机噪声排放值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四合心饭店、领头羊饭店、张国荣饭店、轩辕老回民饭店、红艳饺子5家饭店风机的噪声排放值符合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的,三斌子烧麦馆、三千里大冷面、有滋有味老饭馆、轩辕回民小吃4家饭店风机的噪声排放值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道外环保分局对噪声超标的这4家饭店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这4家饭店对风机噪声超标问题已完成整改。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于6月20日申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完成整改的4家饭店风机的噪声进行监测,截止到6月21日监测报告未出。针对9家饭店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已立案处罚,程序正在履行中。
接到信访举报案件后,道外区行政执法局、太古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实地检查,发现近期轩辕小区楼下已无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摆桌经营现象,并有社区人员对此处进行看守。但经调查,2018年6月17日,曾有部分饭店在小区内占道摆桌,影响居民出行。发现该问题后,太古街道办事处轩辕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劝阻,同时联系道外区行政执法局执勤人员对占道行为进行制止,恢复小区道路通行。由于问题发现及时,轩辕小区楼下饭店已无占道经营现象,群众举报问题得到了解决。
下一步,道外区政府将责成道外区行政执法局、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区域加强监管,针对该区域商家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摆桌经营行为死看死守,防止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2076:“道里区买卖街23号2号楼4单元的下水道损坏,粪便排放到该单元废弃的地下室内,导致地下室往外冒臭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买卖街23号2号楼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的楼房,共1栋建筑面积:6876.94平方米,8层、共5个单元、133户居民,其中4单元有42户居民。该楼由哈投集团下属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田地分公司提供房产物业服务。
道里区买卖街23号2号楼4单元地下室约300平方米,原来是哈尔滨市供销社的锅炉房,1983年由道里公司田地分公司接管、1996年将此处供热移交给锅炉供暖公司,后期此处供热并入到华能集中供热,该地下室一直闲置至今。
以前该地下室也曾出现过积水问题,田地分公司曾进行抽水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0日接到转办案件后田地分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该地下室内确实存在积水,随后连夜组织人员进行抽水。抽水后在地下室内进行排查,发现有1处管线存在漏水点,已维修完毕;21日对该楼体室外排水管线进行排查,对1处直埋下水管线进行了更换。
另外发现该地下室内墙体、墙角存在渗水现象,经推断该地下室墙体、墙角渗水现象可能是由于该地下室是周围楼群唯一的地下室、也是附近的最低点,地表水通过墙体、地面渗入也导致地下室出现积水。
今后,田地分公司会随时对该楼上下水共用管线进行巡查并及时维修。为彻底解决该问题,田地分公司将在该地下室设置积水坑并安装自动抽水设备,避免积水现象再次出现。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2078:“一是2013年至2014年,向阳镇齐船口村村委会将馒头顶子屯南侧1000余亩山地承包给该村村民,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要求3年内必须100%还林,但该村民不仅没退耕还林,还继续毁林开荒,县林业公安局多次到现场勘查未果;二是永明村(原日光村)敬老院西侧的山林已于2016年全部完成退耕还林,2017年齐船口村唐某某毁坏该山林林苗10000平方米,改为水田,该毁林行为被查处后,唐某某不仅没有退耕还林,还继续毁林耕种。村委会已将此事上报镇政府林业站、市林业局,毁林但唐某某的行为至今未被制止。”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3年至2014年,向阳镇齐船口村村委会将馒头顶子屯南侧1000余亩山地承包给该村村民,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要求3年内必须100%还林,但该村民不仅没退耕还林,还继续毁林开荒,县林业公安局多次到现场勘查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馒头顶子屯南侧1000余亩山地,属村集体林地。该村下辖4个自然屯,549户、2220人,耕地面积8752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6月19日,五常市委、市政府接到转办的第19批2078号案件后,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6月20日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2年1月1日,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将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馒头顶屯南侧的1200亩集体林承包给袁长清等27户村民经营。2012年5月,部分村民在该集体林内开垦种植农作物。2012年7月,经五常市林业部门调查,向阳镇齐船口村馒头头顶屯南山集体林地33726平方米被非法开垦,五常市林业部门对涉案的16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五林罚字[2012]第(001~016)号),并限于2013年春季全部还林。
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连续几年对上述地块进行造林补植,但由于管理、气候等原因,苗木保存率不高。2017年4月,五常市向阳镇对馒头顶屯南侧集体林涉案林地全部进行了还林。现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2018年5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有人将造林地块改成水田。经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确定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村民于某某将12333平方米造林地块改为水田,于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5月对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于某某毁林一案受案初查(五森公(刑)受案字[2018]14号)。2018年5月2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某某涉案地块进行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正在进行中。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五常市向阳镇委员会对监管不到位的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某某和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长张某某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向委发[2016]14号、五向委发[2016]18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永明村(原日光村)敬老院西侧的山林已于2016年全部完成退耕还林,2017年齐船口村唐某某毁坏该山林林苗10000平方米,改为水田,该毁林行为被查处后,唐某某不仅没有退耕还林,还继续毁林耕种。村委会已将此事上报镇政府林业站、市林业局,毁林但唐某某的行为至今未被制止。)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永明村,属村集体林地。该村340户、1444人,耕地面积6674亩。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材料中的“唐某某”实为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孙家炉屯村民庞某某。2008年2月28日,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孙家炉屯村民庞某某从李某手中承包水田24亩、山地2亩。2016年4月25日,庞某某与李某的妻子金某某续签了承包合同,并将承包的部分水田12.7亩改成旱田(该地系五常市山河镇居民林某某非法开垦,该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已立案,另案处理)。2017年4月,五常市向阳镇对五常市向阳镇永明村被开垦的适宜造林地块全部进行还林,庞某某改成旱田的12.7亩地块被栽植了落叶松。2017年7月,庞金丰将该12.7亩地块中新植落叶松树苗全部毁坏。
2017年7月25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对庞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五森公(治安)行罚决字[2017]002号)。
2018年4月2日,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向五常市向阳镇永明村庞某某下达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五林通字[2018]001号),要求庞某某立即还林,但庞某某拒不履行还林义务,仍然种植水稻。依据《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五常市林业部门将于2019年春,组织代为补种,造林所需费用由当事人庞某某负责。
2016年11月30日,五常市向阳镇党委对监管不到位的五常市向阳镇永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某、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长张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向委发[2016]11号、五向委发[2016]18号)。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2079:“道外区淮河路17号“郭老爷烧烤”,将油烟高空排放设施的排气口安装在所在楼的5楼楼顶,因其所在楼与制药六厂干部公寓相距仅20米,导致“郭老爷烧烤”营业期间排放的油烟严重影响制药六厂干部公寓7楼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郭老爷烧烤”店,位于道外区淮河道路17号唯爱假日酒店1层,营业面积280平方米,2017年9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是食品制售,2017年9月18日正式营业,目前正常营业中。
该信访案件为初次信访,日常监管未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情况属实。
6月2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郭老爷烧烤”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烧烤店租用哈尔滨市唯爱假日酒店一楼部分场所经营,唯爱假日酒店是独立的6层楼体。烧烤店的2个高空排放烟道分别建立在酒店楼顶的东北角,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烟道的排放口距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干部公寓楼最近距离9米,该干部公寓是7层楼体,4楼以下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办公区,4楼以上(含4楼)为公寓楼。“郭老爷烧烤”店产生的油烟因经六楼楼顶排放口排放,影响到哈药六厂干部公寓七楼居民的正常生活。
现场责令该烧烤店于6月22日前将高空排放烟道向淮河路方向延长25米以上,远离哈药六厂干部公寓楼;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6月21日经现场核查,该烧烤店烟道整改正在施工中。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加大对该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该单位在时限范围内完成整改任务,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081:“和祥路东段汤泉浴池旁边的变电所院内堆积大量生活垃圾”。
(一)基本情况
该变电所位于和祥路134号旁,为中北66kv变电站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2011年开始建设,占地面积近2000平方米,属二次变电在建工程,该项目尚未完工交付使用。
日常环境监管主体是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此前香坊区未接到此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责成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和祥路东段汤泉浴池旁边的变电所现场勘查,发现院内存在垃圾堆积情况。
针对垃圾堆积情况,2018年6月20日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协调建设单位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于6月22日调集人员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
下一步,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将对此点位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2082:“南岗区复华四道街98号“友情岁月烤吧”烧烤店,虽安装了油烟高空排放设施,但有两个油烟排放口未接入油烟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直接向院内排放油烟,影响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位于复华四道街37号,2017年8月3日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9jr8w7b(1-1);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巡查中未发现环境问题,未接到过信访举报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被举报的复华四道街37号,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虽安装了油烟高空排放设施,但有两个油烟排放口未接入油烟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直接向院内排放油烟,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6月2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区城管局、花园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有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无油烟净化装置,举报反映的两个油烟排放口,为室内换气通风口。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哈尔滨市南岗区友情岁月烧烤店下达《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3180062号),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6月21日下午,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会同花园办事处现场检查整改情况,该单位已整改完毕,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排风口已封闭。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2083:“公滨路邮电小区距离二环桥仅20米左右,车辆行驶噪音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邮电小区位于香坊区公滨路,香顺街与司徒街区段,二环桥北侧,二环桥为双向6车道,桥下辅道为2车道、12米宽。经实地踏查,该路段二环桥距离北侧邮电小区约20米,桥梁于2000年建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公滨路二环桥距邮电小区20米情况基本属实。针对举报的噪声严重扰民问题需进行现场噪声监测。
该路是城市快速路,途经车辆行车速度较快,车辆通过时形成了一定噪声,但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需进行噪声监测。下步,市住建委拟协调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噪声监测,分析产生噪声原因,根据监测结果,会同市环保局、城管局、交管局,研究解决措施。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2085:“哈平路217号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扩建校园,将扩建区内的树木以移植的名义迁走,学校北侧的苗圃也在扩建区内,也面临被学校损毁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2013年,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哈尔滨职业教育园区。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9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处理单(收文编号:请示[2014]1925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25号)等文件精神,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接收了原哈尔滨市第一苗圃的4块建设用地和地上绿化苗木。其中一号地块座落于学院北侧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三合路以西、三环路以北区域,地号为3-12-5-1335-2,使用权面积82001.7平方米;二号地块座落于学院东北侧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三合路以东、三环路以北区域,地号为3-12-5-1335-3,使用权面积30744.7平方米;三号地块座落于学院东侧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三合路以西、三环路以南区域,地号为3-12-5-1335-4,使用权面积33816.6平方米;四号地块座落于学院东南侧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三合路以东、三环路以南区域,地号为3-12-5-1335-5,使用权面积198225.8平方米。2014年3月5日,学院委托黑龙江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4块建设用地上的苗木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共计苗木520733株(黑铭森评字[2014]007号)。根据哈尔滨职业教育园区建设的需要,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采取资产划转方式分批对这4块建设用地上的苗木进行了处理。资产划转工作均经哈尔滨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出具《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处置申报备案核准单》。按照规定和建设进度,2015年3月13日,学院与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三号地块全部地上苗木和四号地块部分地上苗木的《关于迁移哈尔滨职业教育基地建设用地地上苗木的协议》,共划转苗木36305株。2016年6月30日,学院与哈尔滨市香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二号地块部分地上苗木和四号地块部分地上苗木的《关于哈尔滨职业教育园区二号、四号地块地上苗木资产的划转移交协议》,共划转苗木205966株。2016年1月19日,学院与哈尔滨市教育局签订了有关一号地块全部地上苗木的《关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用地上林木资产划转移交协议》,共划转林木39016株、绿化灌木202646株。在学院取得原第一苗圃苗木评估结果核算(黑铭森评字[2014]007号)基础上,市教育局考虑苗木生长周期,又委托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号地块上的苗木重新进行了评估(黑华森评字[2015]025号)。学院在得到市财政局的审核批准,留足哈尔滨职业教育园区绿化用苗木后,对建设用地上的苗木进行了迁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为建设哈尔滨职业教育园区,对所接收的原哈尔滨市第一苗圃4块建设用地上的苗木进行资产划转和迁移均有哈尔滨市政府批准文件和合法有效协议。所划转苗木均移植到协议单位提供用地上。所划转迁移的主要是原市第一苗圃用于绿化的苗木,并非普通树木,不存在损毁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2088:“当地政府先后两次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回复了安阳路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的处理情况,两次回复内容不一致,第一次称“是市建委让建设高架桥”,第二次称“是道里区政府让建设高架桥”。举报人认为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现高架桥项目工程招标已经结束,马上要施工,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实地核实,制止工程继续建设。”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提出,当地政府先后两次在相关媒体公开回复了安阳路何家沟建高架桥的建设主体,第一次称“是市建委让建设高架桥”,第二次称“是道里区政府让建设高架桥”,两次回复内容不一致。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城乡路高架体系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建设。“道里区政府让建设高架桥”的类似说法首见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七批405号案件举报材料,具体表述为“一是近期,区政府计划在安阳路何家沟路段沿内河建设高架桥,……”,我们仅在报告案件办理情况过程中引用了原文。目前,虽然城乡路高架桥项目工程招标程序已经完成,但因环评手续正在办理,暂时不会开工建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2089:“春明社区周边及马家沟河附近,有人收破烂、安纱窗、收家用电器等流动商贩敲破桶噪音扰民。”
(一)基本情况
春明社区隶属南岗区曲线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0.19平方公里,由下夹树街、教化街、西大直街合围区域组成。
马家沟河附近区域涉及南岗区花园街道办事处和文化街道办事处。在花园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为河园广场,文化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为文沟一、二胡同,沿岸棚户区整体面积约为3200平方米,登记在册住户108户。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该区域内占道堆放物品和噪声扰民行为的日常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1日,由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曲线街道办事处、花园街道办事处、文化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各自区域内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实地踏查。
春明社区系曲线街道办事处辖区,主要围绕教化广场,在现场周边区域未发现有流动商贩敲桶产生噪声的情况,经现场执法人员研究和摸排,应是街上临时路过的收废品人员敲桶所产生的噪声,南岗区将在日后的监管中加大对此区域流动收废品人员的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噪声扰民情况及时制止。
马家沟河附近区域涉及花园街道办事处和文化街道办事处辖区。花园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河园广场,系封闭式场所,且甬路均建在河边岸堤下,未发现有收废品的流动商贩进入。文化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文明社区,其文沟一、二胡同为棚户区,有常住和流动人口93户229人,多数是在此租住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以收购废品、捡拾垃圾为生,经常将收购回来的废品临时堆放在路旁。南岗区执法人员已经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对此处堆放物品进行了清理。
6月22日,南岗区联合调查组再次对春明社区周边、马家沟河附近区域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流动收废品人员和临时堆放废品的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2091:“和祥路134号浴池旁边有一变电所,变电所周边的土堆和生活垃圾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反映的位于和祥路134号浴池旁变电所周边的土堆为待开发土地,不是影响环境卫生的残土堆,该块土地所有单位为黑龙江中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中所反映的生活垃圾问题实际情况为中北开发公司待开发土地上存在少量漂浮垃圾,垃圾来源系周边群众随手丢弃。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未接到对该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和祥路134号浴池旁边有一变电所,变电所周边的土堆无人清理。”不属实,“变电所周边的生活垃圾无人清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6月19日,接到转办案件通知后,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立即责成香坊区城管局到实地进行踏查,通过调查了解到,举报材料中反映的土堆为待开发土地,不是影响环境卫生的残土堆,举报中所反映的土堆上确有少量漂浮垃圾,垃圾来源系周边群众随手丢弃,此区域产生垃圾应由产权单位负责清理。香坊区城管局于6月20日上午9时对此处垃圾进行彻底清除,现已清理完毕。
下一步,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将加强该点位的巡视和清扫保洁,发现随意丢弃的垃圾随时清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2094:“周家镇北侧5公里左右,金兀术运粮河污染严重,水质极差,且有异味,有人向河里排放白色浑浊污水,已持续4年。”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双城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分局、区水务局、周家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周家镇北侧5公里左右,运粮河内确实存在白色浑浊污水,并且水质恶化,散发出恶臭气体。从周家街道新红村民安桥向上游排查,一直到哈阿交界均存在水质恶化现象,但未发现双城辖区内有排污口。同日,双城区环境监测站对运粮河哈五路桥下(两区交界处阿城辖区)的地表水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为:其中cod368mg/l、氨氮49.5mg/l。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现已确定运粮河水质污染是上游阿城区排放的污水进入运粮河双城段,同时排除了双城区工业企业向运粮河内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的可能性。
6月22日,阿城环保分局组织阿城区环境监察大队、阿城区环境监测站、新立街道对阿城区新立街道和双城区交界处的运粮河水体进行取样。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化验分析,结果为:cod105mg/l、氨氮26.25mg/l。
运粮河源头位于阿城区杨树镇幸福村肥刘屯,沿途流经阿城区杨树镇和新利街道的多个村屯,沿线情况较为复杂。目前,阿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正在对运粮河沿途村屯污染源进行核查,尚无结果反馈。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2095号:“香坊区碧园街副3号绿源野豆芽厂加工期间使用小锅炉,每天晚上锅炉运行时产生大量黑烟,污染周边环境,已持续6年。”
(一)基本情况
绿源野豆芽厂位于香坊区碧园街副3号,成立于2017年5月,经营范围绿豆芽加工。无照经营,项目总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未接到过居民投诉该厂使用小锅炉,锅炉冒黑烟,污染周边环境的信访案件。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管局、香坊区新香坊办事处到现场调查。经查,绿源野豆芽厂使用小型豆芽机30台,1台0.2吨散煤锅炉,未采取任何防治设施。
针对绿源野豆芽厂使用小锅炉,污染周边环境问题,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418015号)。责令绿源野豆芽厂立即拆除锅炉。绿源野豆芽厂于2018年6月20日已将锅炉拆除。香坊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生产设备及原料正在陆续清除中,预计2018年6月28日前彻底清除完毕。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香坊区新香坊办事处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单位死灰复燃。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2097:“哈西悦城小区h14栋楼下,“炭火蛙居”无高空排放设施,无净化设施,油烟经地下胶皮管向街面直排,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伍拾柒炭火蛙锅店,位于哈西大街253号悦城,2018年4月17日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为食品生产。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日常监管中,未接到群众投诉该单位环境违法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哈西办事处、南岗区城管局、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哈尔滨市南岗区伍拾柒炭火蛙锅店属于独立商服,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无独立的高空排放设施。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即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6月26日完成整改,并予以警告。
6月21日晚6点再次联合检查,哈尔滨市南岗区伍拾柒炭火蛙锅店已停业整改。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将加强此区域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2098:哈尔滨市民多次向督察组反映道里区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政府在相关媒体先后两次公布了该问题的处理情况,称“市民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建桥未破坏生态,不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指出:一是新闻称桥梁可以100年防洪,但此处是泄洪区。二是关于移植树木问题,第一次答复称“是因为绿植到伐木时间了”,第二次答复称:“是为了城市规划才移植”,前后说法不一致。三是关于环评公示的说法不一致,第一次答复是可以公示,第二次答复是不可以。四是关于建桥的意义前后答复不一致,第一次答复是“为了缓解二环车辆”,第二次答复是“为了连接老城区,缓解拥挤街道(安阳路)”。举报人要求现场核实彻查此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哈尔滨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多次在全国最堵城市排名中排名靠前。目前,哈西、群力等城市新区与老城区联系不畅,中心区车流向外疏解能力不足,城乡路、安阳路、二环路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特别是随着新扩建的太平机场投用,以及城市新区的陆续建成,该区域将吸引更多车流,如不尽早完善高架体系,将对群众生活和出行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为此,哈尔滨市谋划了城乡高架体系项目,起点与现西二环高架桥相连,经安阳路、何家沟、城乡路至终点,全长约6公里。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是关于新闻称桥梁可以100年防洪,但此处是泄洪区问题。根据《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哈尔滨市有两处蓄洪区承担分蓄洪水功能,分别是位于松花江哈尔滨段下游的胖头泡、月亮泡。泄洪区是指河流湖泊水位上升,达到洪水警戒线时,由人工打开一缺口,向规定的区域泄洪。何家沟为城市内河,只负责收集周边区域的雨水和污水,不是泄洪区。
二是关于移植树木,第一次答复称“是因为绿植到伐木时间了”,第二次答复称:“是为了城市规划才移植”,前后说法不一致问题。在树木移植方面,最佳绿植时间与“为了城市规划才移植”并不矛盾,而且只有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既保证移植树木成活,又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安阳路于2006年实施拓宽改造,当时由于资金问题未能与电力部门达成一致,马路中间线杆始终未能迁移,影响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我市计划于2018年实施安阳路拓宽改造工程,将现道路上的电力线杆下卧,道路拓宽为双向6车道。该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在2018年春季启动,与春季树木有效移植期吻合,在依法办理取得绿化迁移许可证后,实施了安阳路树木迁移。
三是关于环评公示的说法不一致,第一次答复是可以公示,第二次答复是不可以的问题。城乡高架体系属城市桥梁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中第9条和第12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城市桥梁建设未做上述要求。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将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将向社会公开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审批情况,并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四是关于建桥的意义前后答复不一致,第一次答复是“为了缓解二环车辆”,第二次答复是“为了连接老城区,缓解拥挤街道(安阳路)的”。举报人要求现场核实彻查此事的问题。建设城乡高架体系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交通缓解作用也不是单一的。城乡路是哈西、群力之间的连接轴线,也是去往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的重要通道,吸引大量车流,现状西二环高架桥去往城乡路仅有一处下桥口,桥上桥下车流均汇集在二环路与城乡路交口,高峰时段,二环高架桥桥上约2公里通行非常缓慢,桥下车辆需3-5个信号周期方可通过,车辆经常排至安阳路与前进路口。目前,西二环高架桥车流量为4510辆/小时,与其相连的安阳路高架桥设计流量为1715辆/小时,可疏解38%的车流,分流作用明显。此外,目前城乡路与职工街、丽江路、和谐大道,以及未来规划的武威路、龙葵路等多个路口平交,哈西、群力之间和城乡路方向的来往车流需长时间等待信号,城乡高架体系跨越平交路口,可使地面交通信号时间大幅减少,有效增加通行效率。二环路、三环路穿越五个城区,在二环路、三环路之间谋划实施城乡高架体系项目,不仅缓解区域交通压力,还将完善全市快速路体系。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2101号案件:“尚志镇五保村3公里东边山上,有人毁林种参,毁林面积约几万亩,已持续1年,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尚志镇五保村”实际为乌吉密乡五保村,其3公里东边山上的种参地块位于黑龙江省林业厅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尚志林场施业区内,2014年以后形成的参地。
以上参地由尚志林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尚志林场隶属于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参地种植情况属实,毁林行为不属实。
2018年6月18日,在接到市领导小组转办第十九批次,第2101号案件通知后,尚志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尚志市林业局并协调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进行调查,举报人所举报的尚志镇五保村3公里东边山上“毁林种参地块”,位于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所辖尚志林场施业区535林班内,共计3个小班。这3个小班是2013、2014年度由尚志林场进行调查制作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采伐作业设计,由黑龙江省林业厅批复的2013年落叶松人工林工艺皆伐作业面积分别为13.7公顷和6.1公顷的总计2个小班和2014年度落叶松人工林工艺皆伐面积4.9公顷的总计1个小班。黑龙江省林业厅为上述3个小班颁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黑林采字〔2013〕1005号、黑林采字〔2013〕1006号、黑林采字〔2014〕773号)。
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尚志林场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签订了林参间作承包合同,把上述3个小班承包给参农进行了林参间作;尚志林场于2014年、2015年调查制作了尚志林场2014年、2015年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并且分别在当年春季按照造林更新技术规程和更新造林设计要求进行了高标准造林,当年成活率和隔年保存率均在90%以上。
2014年,535林班内的2个小班,造林面积297亩,截至2018年6月,造林保存率90.2%;2015年,535林班内的1个小班,造林面积74亩,截至2018年6月,造林保存率91.5%。
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分别是6年和5年,到2018年均有效。以上两份合同符合《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林参间作方面的规定:“林区种参应当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林间空地种植,或实行林参间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2102:“科技二街1111号3号楼,星徒酒店无环保手续,经营期间排放油烟和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举报材料反映的单位名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星途酒店,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3号(3号楼)。该酒店于2016年10月工商注册后开始经营,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与餐饮服务,酒店房屋属于租用,该酒店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
在日常环境监管中,未接到该酒店无环保手续,经营期间排放油烟和噪声扰民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科技二街1111号3号楼,星徒酒店无环保手续,经营期间排放油烟和噪声扰民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6月20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星途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酒店于2016年10月工商注册后开始经营。目前,酒店厨房为临时建筑,已停止使用,酒店制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厨房位置。该酒店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针对该酒店的环境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进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对其予以罚款。下一步,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十九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xls

“第一书记”积极开展“送温暖 过好年”活动
天台:以实干推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大英县城管执法局:治乱攻坚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龙海如期完成榜山雩林村废旧汽车拆解行业整治 村民重享清新空气
《找到你》暖心亮相上影节发布会  姚晨马伊琍双女主“相爱相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十九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春日(杨雨萌)
我市隆重举行3.15宣传活动
张湾区到北京丰台区对接2018年对口协作项目
2018年东莞市口岸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中国(泸州)第二届农产品交易博览会新闻发布会
第一届中国(广西·贵港)富硒农产品博览会开幕
五华即将告别人工抄表,6月底前全部安装智能电表
成都广大职工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构建绿色快捷的交通服务体系
王继堂出席晋中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筹备协调会
荔华东大道路面改造 相关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2018“猎豹杯”机器人大赛举行人工智能发展论坛
市救助站人员上街巡查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上海乐善社区生活服务中心举办第四届“乐善杯”社区乒乓球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