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彭莉莉) 来自福鼎的小兰(化名)和小明(化名)是一对夫妻,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小兰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因两人系近亲属被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据介绍,小明和表姐小兰今年均47岁,出生于1971年,小兰的母亲和小明的父亲是亲姐弟关系。
1993年,小兰和小明在双方父母一手包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一年后,小兰为丈夫生下一个男孩。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两人隐瞒事实上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两人又迎来了第二个孩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基础薄弱的两人,由于双方性格问题,争吵和冷战成了家常便饭,最终不堪家庭重负的小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小明的婚姻无效。
福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兰与小明系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间的婚姻,应当予以解除,小兰诉求确认与小明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给予支持,遂依法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子女及共同财产问题,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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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其中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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