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办函[201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内江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考 核 办 法
一、总则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体育局、广元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三运会)将于2018年8月在广元市开幕。为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爱岗敬业、勇争一流”的内江体育精神,进一步调动各承训单位、教练员、运动员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积极性,为内江代表团(以下简称代表团)参加省十三运会做出积极贡献,参照《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川体发〔2007〕28号)和我市以及省内部分市(州)参加历届省运会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承训单位及教练员(体育教师)、运动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努力奋斗、顽强拼搏,确保内江代表团参加省十三运会在团体总分、奖牌总数、金牌总数取得优异成绩。
三、组织实施
(一)内江代表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各承训单位组织参加省十三运会的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承训单位分别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或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本县(市、区)、本单位积极参加省十三运会,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四、考核阶段
(一)省十三运会开幕前下发考核办法,省十三运会结束后进行考核。
(二)各单位于参赛结束后两周内上报参赛总结、得分、得牌及体育道德风尚奖获奖等情况。
(三)内江代表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办法,对各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考核,省十三运会后公布考核结果并进行总结通报。
五、青少年组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1.集体:代表团团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文广体新局、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参加省十三运会各项目的承训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2.个人:代表团团部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省十三运会各项目的领队、教练员(体育教师)、运动员及工作人员;参加省十三运会的裁判员。
(二)考核办法。
1.对代表团团部及相关人员的考核。
长期参与省十三运会备战工作的人员,在省十三运会比赛中,代表团取得优异成绩以及为代表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个人,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2.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的考核。
(1)参加省十三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有关单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2)完成代表团下达参赛项目目标任务的有关市级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目标督查办在该单位当年的目标考核中适当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有关市级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则在当年的目标考核中相应扣分。
3.对承训单位〔含县(市、区)文广体新局、教育局、各相关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考核。
(1)完成代表团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承训单位,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2)获得省十三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管理单位,每获得一个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400元(领队的奖金占50%)。
(3)承训单位按该单位教练员(体育教师)奖金总额的30%进行奖励,用于奖励承训单位相关有功人员;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训项目的总领队奖金,按项目所得奖金总额的20%计奖。
(4)完成代表团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文广体新局、教育局、承训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在该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中适当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文广体新局、教育局、承训单位,则在当年的目标考核中相应扣分。
(5)代表队不遵守大会组委会规章制度,违规、违纪等,给代表团造成负面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6)代表队疏于管理,纵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者,按《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代表团将给予严肃处理。
4.对教练员的考核。
(1)完成代表团下达的目标任务,且单项获金牌2枚(含2枚)以上、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以及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主教练(体育教师),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可评为市级“劳动模范”,并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劳动模范”的名额总共不超过5名,如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则依次按金牌数、奖牌数、总分多者列前的顺序排序,并按相关规定评定。
(2)完成代表团下达的目标任务,且单项获1枚金牌、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以及集体项目获第三名、第四名的主教练(体育教师),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市政府对其记二等功一次,并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3)完成代表团下达的目标任务,且单项获金牌1枚(含1枚)以上、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教练员以及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的主教练,可按照相关政策破格晋升中级教练员职称。完成代表团下达的目标任务,单项获奖牌2枚(含2枚)以上、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教练员以及集体项目获得第三名、第四名的主教练,可按照相关政策破格晋升初级教练员职称。
(4)完成代表团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教练员(体育教师),由代表团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5)参加省十三运会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的教练员(体育教师),给予200元奖励。
(6)参加省十三运会单项(含小团体、接力项目)比赛的教练员(体育教师),每获得1分,奖励60元〔集体项目的教练员(体育教师),按4倍计奖〕。对于代表团认定的助理教练员(体育教师),根据一个周期中训练时间长短,按主教练(体育教师)总奖金的20%—80%计奖。
(7)参加省十三运会单项(含小团体、接力项目)教练员(体育教师)所训代表队、运动员获得奖牌的,分别按照每枚金牌6000元、银牌3000元、铜牌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集体项目的教练员(体育教师)按4倍计奖〕。对于代表团认定的助理教练员(体育教师),根据一个周期中训练时间长短,按主教练(体育教师)奖金的20%—80%计奖。
(8)为我市代训参加省十三运会运动员的省、市、解放军等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根据本周期训练时间长短、贡献大小,按所训运动员得分、得牌的20%—80%计奖。
(9)只完成代表团下达参赛任务50%(不含50%)以下的专职教练员,缓聘或直接取消教练员资格,并按未完成目标任务50%的比例,在当年本单位年终目标绩效奖中相应扣发。特殊项目(训练条件不具备),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10)只完成代表团下达的参赛任务50%(不含50%)以下的体育教师,缓聘或取消教练员资格。
(11)在参加省十三运会期间违反大会组委会规章制度、违规、违纪等,给代表团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由代表团给予通报批评。
(12)疏于管理,纵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者,按《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代表团将给予严肃处理。
5.对运动员的考核。
(1)参加省十三运会获单项金牌的运动员,集体项目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由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评为“优秀青年”或“三八红旗手”,并进行通报;参加省十三运会获单项二、三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获前三名的非主力队员,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评为“优秀运动员”,并进行通报。
(2)参加省十三运会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给予200元奖励。
(3)参加省十三运会单项(含小团体、接力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每获得1分60元计奖(集体项目按4倍计奖,奖励给该队运动员,主力队员可高20%)。
(4)参加省十三运会单项(含小团体、接力项目)比赛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分别按每枚金牌10000元、银牌6000元、铜牌4000元标准给予奖励(集体项目按4倍计奖,奖励给该队运动员,主力队员可高20%)。
(5)以上获得通报表扬的运动员在升学时,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提供就读学校供运动员选择,并且免收择校费;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升学时,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妥善安排就读学校,并免收择校费;对因外出训练或参赛耽误了学习和考试的运动员,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参加补考,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6)在比赛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服用兴奋剂等,或损害代表团形象、利益,对代表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运动员,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取消该运动员应获得的相应奖励。
6.对运动员输送及接纳学校的考核。
为代表团参加省十三运会输送运动员(以运动员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学校或接纳运动员就读的学校,每输送(或接纳)一名运动员奖励100元,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7.对裁判员的考核。
参与省十三运会裁判员工作并被评为优秀裁判员,给予500元奖励。
8.对参赛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单位和团体的考核。
为代表团参加省十三运会给予大力支持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群众项目组考核细则
(一)群众项目组只给予物质奖励,不给予精神奖励。
(二)所有奖项,按青少年组相应标准的40%进行奖励。
七、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经费和市体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八、附则
(一)本《考核办法》具体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所有市目标考核工作的加分和扣分,由市体育局提出方案,由市目标督查办核准并按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加分、扣分。
(三)本《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协同实施。
(四)若国家和省在政策上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此《考核办法》相应条款自行作废。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承训单位可参照此《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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