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公管发〔2018〕13号
各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严格按照《通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因个人征信问题不准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组织联合约谈,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商品房网签和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国土、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四、各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和处理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快速反应,及时查处。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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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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