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1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浙江开展督察,并于8月26日~29日对我市进行了专项督察。 2017年12月24日,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向浙江省正式反馈了督察意见,舟山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随即制订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舟山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12月30日印发,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舟山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整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整改督导组、履职督察组、宣传报道组三个专项工作组,并建立了市领导领办县级领导承办制度、市级督导制度、周月报定期调度制度、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和分级督导分级通报制度等系列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市整改工作有序开展。针对督察指出的问题,舟山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治本导向、责任导向,及时研究制定《舟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全文向社会公开。
《整改方案》围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市的11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整改时限、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责任单位。通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经济结构绿色转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生态屏障建设行动、狠抓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等五方面工作举措,努力实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突出环境问题的加快解决和环保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按时保质完成。
《整改方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分类处置,着眼长效、标本兼治,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明确了三方面主要目标:一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十三五”末,全市细颗粒物(pm2.5)持续达标;地表水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2.6%,全面提升剿劣治水成果,建成100条以上“品质河道”,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二是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涉及我市的11项问题,制定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实行台账管理、销号推进、跟踪问效,确保问题全面整改到位。结合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深入推进治水治污大会战、“811”美丽舟山建设、“品质河道”创建行动、“五水共治”行动,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切实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集中攻坚、重点突破、成效明显的整改工作良好局面。三是建立健全环保长效机制。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深入查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巩固中央环保督察成果,将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以问题整改促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系列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保障。
《整改方案》明确了五方面工作举措: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论述,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切实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全面落实《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借鉴中央环保督察模式,建立中央环保督察市级督导制度,并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市级督导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整改主体责任。二是加快推进经济结构绿色转型。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着力打造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生态经济,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绿色可再生能源,严格实施用水总量管理,持续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和污染排放强度,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单位资源环境负荷产出效率;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生态化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三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vocs污染治理,重点企业配备vocs处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装置;加快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建设,推进饮用水源地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完成饮用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a标准;启动实施本岛北部30万吨污水处理中心项目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工业污泥处置设施;坚持海陆统筹,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省要求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推进“零直排区”建设,强化沿海工业园区、企业监管;深化水产品加工等地方特色行业整治,采取搬迁入园、关停淘汰等措施整合提升;进一步强化入海污染源整治,削减入海排污口数量,原则上不再新增入海排污口;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加强海洋工程项目监管,特别是加大对围填海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力度;完善基本农田土壤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制度;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以及油泥处置利用设施,到2020年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匹配,基本实现危废不出市。四是深入开展生态屏障建设行动。进一步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国家级规范化建设要求;深入开展河流及小微水体治理,加大河库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建设;有针对性地实施河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加快海洋生态屏障建设,强化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开展滨海生态走廊建设,实施滩涂湿地退养还滩、沿海防护林带建设等沿海生态环境防护治理;加快海岸防护工程建设,强化区域用海用岛规划、海岸线保护统筹、入海排污口整治、海湾海岛修复等各项举措。五是狠抓环境保护制度创新。建立市领导领办、县级领导承办制度,市级督导制度、周月报定期调度制度、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和分级督导分级通报制度等系列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整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实施最严格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保护制度,科学划定全市生态功能红线,建立健全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推进环境监管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推进环保行政执法与民主监督、公众监督、司法监督结合。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环保与公检法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立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环境问题约谈制度,对政府决策、执行失误以及不作为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舟山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四届二中全会和全国、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精准施策、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全力以赴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群众生态环保获得感、满意度,为打好“五大会战”、建设“四个舟山”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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