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较易发生劳动争议,为保障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3月7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增加
据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介绍,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此类案件59件,女职工胜诉率占85%以上。案件类型包括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此类案件仅一起。有两件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女职工败诉。“原因在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中,并不包含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情形。”此外,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期满,占全部案件三成左右,用人单位全部败诉。
还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因劳动者未请假,以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理由解除占比较大。劳动者多次提供虚假病假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进行调岗降薪后,不服从管理进而违反规章制度。这些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的几率较高,仅有5起系用人单位胜诉。
涉案女职工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间,且因生育“二孩”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重增大,主要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或金融、销售导购等第三产业,用人单位主要集中在中小规模民营企业。
建议: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推行,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选择生育“二孩”,这势必会给这些职业女性带来就业困扰。二中院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三期”女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使用人单位更自觉地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女职工不能及时足额报销产检、分娩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制裁力度,更应注重“不足额缴纳”这一相对不易被察觉的违法行为,使行政监管更完善。
法院提醒,即使我国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女职工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避免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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