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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我市制定了《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于7月13日起正式实施。
方案规定,我市低收入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城乡居民。
我市低收入对象的认定参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申请审核程序执行,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并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低收入救助条件的家庭作出审批意见,并依法进行公示。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可享受低收入医疗、教育、住房、临时救助等相关救助,具体救助内容根据各专项救助办法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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