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他火灾隐患未能完成整改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加强重点部位看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的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的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三、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检查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以及电缆桥架在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情况,确保封堵严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安全检查,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重大外事活动重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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