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监管〔2018〕286号
各区(新区)安监局: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学习,迅速传达到位
各区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2017〕25号)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精神,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7〕171号)等有关文件,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同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立即将《通知》发至工矿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确保各企业第一时间知晓《通知》内容。
二、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管执法
各区要从实际出发,重点关注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等高危行业领域,把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将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结合起来,依法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教育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可执行、可考核、可追溯,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以法治手段强力推动企业责任落实。
三、结合市府308号令,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要把贯彻落实《通知》工作和学习贯彻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结合起来,把加强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督促相关企业按规章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及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应配备专职人员对其服务区域内的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对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规〔2018〕1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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