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截至10月31日。
据悉,此次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新规的拟定,目的是加强和改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管理,支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含微改造)和环境整治中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稿》提出,简化维修金提取手续,提高决策效率。已交纳维修资金、且日常维修费从维修资金利息收入中安排的,可以直接使用,并按以下标准拨付日常维修费:
本住宅小区维修资金覆盖面未达到100%、且竣工交付八年(含八年)以内的,日常维修费以已交纳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建筑总面积标准为基数,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标准拨付,无电梯的按1.5元标准拨付;竣工交付九年以上、十三年(含)以内的,日常维修费按每平方米每年3元标准拨付,无电梯的按2元标准拨付;竣工交付十四年以上、二十年(含)以内的,日常维修费按每平方米每年4.5元标准拨付,无电梯的按3元标准拨付;竣工交付二十年以上的,日常维修费按每平方米每年6元标准拨付,无电梯的按5元标准拨付。
根据《意见稿》,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且属于业主维修责任的,可由业主委员会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这些情况包括: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化粪池(含)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供电设施故障;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资金经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可直接拨付施工企业。
同时,支持推进电梯“保险+”模式创新,支持电梯配件或整机更新的保险方式,全部费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
《意见稿》明确,2011年4月1日之前办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尚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户,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交纳。维修资金补交标准最低可按新建项目标准的60%至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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