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经合作社自愿申请、镇(区、园、街道)初审、区级复审,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列入名录的要求,现予公示(名单详见附件)。公示时间自3月15日起至3月22日止。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于3月22日前与区委农工办合作科电话反映,电话86028206。
中共南通市通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
2018年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