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以内禁燃高污染燃料


记者8月9日获悉,近期,沈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禁燃区,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沈阳空气环境质量。
《通知》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明确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其中,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关于禁燃区的划定,沈阳市明确提出,将三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和三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建成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等区域以及三、四环路之间的非建成区,划定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到10月31日前,沈阳市将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点位。到2020年10月31日前,全市所有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执行。(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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