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林翼)为追讨高利贷,王某某、陈某某在公司老板吩咐下赶到宁德,并纠集多名社会青年强行带人。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审结这起因追讨高利贷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15年12月24日,林某向罗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30000元,姚某作为担保人。2016年7月,林某共向罗某支付利息33200元,后林某未按约定还款并失去联系。罗某遂向担保人姚某催债,并要求姚某查找林某下落。
2017年4月10日下午,姚某在蕉城区小东门找到林某并电话通知罗某,后罗某公司的职员王某某、陈某某在罗某吩咐下,驾车前往林某处企图将林某带回福鼎。因林某拒绝回福鼎,陈某某遂电话纠集多名社会青年(另案处理)与王某某等人强行将林某抬上小车。途中,王某某限制林某对外联系并殴打林某头面部,造成林某轻微伤。
接到群众举报后,民警于福鼎高速收费站路口拦截了该车并抓获王某某、陈某某。福鼎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表示,目前高利借贷案件多发,这一现象已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放贷者易因暴力追索欠款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借贷者也易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性违法犯罪,山东“辱母案”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也印证那句话,借高利贷,开始总是笑脸相迎,最后往往是从一个坑底爬出来,又掉入另一个无底深渊。
因此,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一定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认识到“高利贷”和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远离“高利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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