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 记者 林润 通讯员 林丽萍 侯鹏程) 自建房屋出租,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昨天上午,杏林国税局、杏林地税局携手杏林派出所等,在杏林社区居委会举办了“税警联合进社区”宣传活动,为纳税人送上生活中最常用的税收知识。
把自家的房屋拿出来出租,这是不少岛外村民的生活“常态”。税务干部举例说,假设村民老张将自家一套精装修住房出租,合同约定一年租金为12万元,采取预收款形式一次性收取。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老张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租金1万元,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而假如村民老陈把自建的四层楼房出租给一家服装厂做厂房,合同约定一年租金为40万元,他应按5%税率缴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即年应纳税款=400000÷(1+5%)×5%=19047.62元。
据统计,去年以来,集美辖区个人出租房共缴纳增值税171万元、房产税349万元、个人所得税8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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