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 “合同都已经签了,现在对方却表示房子不卖了。”14日中午,市民夏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5月底与李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到了双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李先生却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据夏先生介绍,为方便自己工作和孩子上学,他今年5月份与李先生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欲购买李先生位于都天巷内的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的当天我就给了他10万元定金。本来按照约定,我们应该在6月10日去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但当天我联系他,他却在电话中表示由于妻子不同意,房子不卖了。”夏先生表示,在合同里有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如今,虽然李先生同意退还10万元定金,但却明确表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根据夏先生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到了李先生。对于此事,李先生不愿多说,只是称“卖房时我妻子不知情,现在她不同意,定金我会尽快退还”。
对此,浔城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起事件中,李先生作为房屋权利人缔约后,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表示,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夏先生可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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