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用工发生变化应及时备案

    1.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裁员?
    有下列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等。
    3.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其他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等等。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到人社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对变化情况及时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一是新招用劳动者的;二是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三是成建制划入或划出的;四是劳动者退休的;五是劳动者死亡的;六是其他应当进行备案的情形。
    6.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7.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8.女职工在怀孕、休产假以及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其生育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时止。但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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