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关于《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地给创业企业解决住所难问题,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加快我市全民创业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起草《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已经初步讨论,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寄送至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或者发送邮件至468088571@qq.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58号,邮编:441300
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宽进严管”的原则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随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秘书公司,是指以“地址托管”为主要方式,为集群注册企业提供住所或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企业(以下筒称“集群企业”),是指若干不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微型初创企业等,以商务秘书公司的同一地址的住所(经营场所)及相关经营条件共享为基础办理登记注册,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商务秘书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或经营场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商务秘书服务。
第三条 集群注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下列方式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办公工位;
(二)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生产工位、经营工位;
(三)多个企业共享使用的生产车间、办公场所;
(四)不实际入驻,受托主要为了多个企业对外联络使用的相关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托管)。
第四条 市场主体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五条 商务秘书公司开展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住所托管”“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 
第六条 申请设立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合规的固定营业场所,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0m2,具备开展商务托管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股东(含企业、事业及社团法人)占投资比例的50%(含本数)以上,且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二)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众创空间、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
第七条 从事商务秘书经营的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商务秘书公司应当负责提供基础办公或经营条件,负责为有需求的入驻集群企业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住所托管服务。鼓励为入驻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记帐和报税代理,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
(二)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集群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集群企业要求解除住所托管协议的,商务秘书企业应当督促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等相关登记手续后再解除托管。
(四)商务秘书公司变更住所或出现法定解散情形的,应当提前告知入驻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条 集群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是非现场生产、交易型企业,经营项目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法律法规对其经营场所无禁止、限制性要求。
(二)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应当与商务秘书公司签订住所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托管的期限,托管的内容,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争议的解决途径,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以下市场主体不适用商务托管服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 
(三)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店业、旅行社、娱乐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诊所(含动物诊所)、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行业的。
第十条 申办集群企业凭商务秘书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相关场所内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企业,无须加注上述字样。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商务秘书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信用监管措施外,同时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
第十二条 集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入驻协议、管理规约等。集群企业和商务秘书公司不得以欺骗、夸大、混淆、故意隐瞒事实等方式误导第三人,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否则,依法承担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集群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商务秘书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企业的,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该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 对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对托管企业减免托管费用。企业登记机关可采取适当形式对相关集群场所进行公示推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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