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指出,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条例》强调,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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