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人就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知识答记者问。今天,我们重点谈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记者: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有哪些,待遇如何计发呢?
市社保局负责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记者: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
市社保局负责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出国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的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且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上几种情况可以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记者:企业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条件及计发待遇是什么?
市社保局负责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分为在职人员死亡待遇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待遇包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申领条件和待遇计发分别为:
在职人员死亡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未申领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金按其死亡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计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
记者: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市社保局负责人: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并按期补缴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的,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三是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180天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是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180天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市社保局负责人:第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可享受哪些待遇?
市社保局负责人:第一,起付线标准:参保职工每年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7%。目前暂规定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60元。
第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8%,退休人员9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6%,退休人员89%;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4%,退休人员87%;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2%,退休人员85%。进入大病救助的90%。
第三,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一是转院治疗报销比例: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 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二是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就医 (住院)的报销比例:经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三是短期(不超过3个月)跨统筹地区(居住、出差、学习、探亲、旅游、休假等)就医(住院) 的报销比例: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四,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合规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倍。年度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内的,按基本医疗报销比例审核,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万元以上至年度最高限额的费用按大病救助报销比例审核,从大病救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照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欠费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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