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在5年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得好可以领取各种奖励、补贴。
支持方式多样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项目奖励、贴息、业务补助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同时,也采取市场化手段,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
奖励创业创新
对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每户奖励3万元;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每个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如当年同时获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认定公告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奖5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连续奖励。
鼓励转型发展
我省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不断壮大规模,提升管理水平。 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金额为每户企业30万元。对当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改善融资环境
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专项资金运用保费补助、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如,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完善服务体系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优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鼓励通过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补贴、优秀服务机构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布展费等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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