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怎么样,“红色物业”将成重要指标。2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获悉,我市修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拟将“红色物业”、国家“放管服”改革等新要求写入条例。
党建情况将作为物业企业评比及招投标重要参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注重发挥党组织凝聚力,发挥地方法规在改革创新中的推进作用,凝聚共识,推进“红色物业”建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建设;强化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要求街道党委、乡镇党委和社区党组织应当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把物业管理队伍建设成党的工作队;明确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联动”机制,即要求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动机制,推行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交叉任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择优选聘党员大学毕业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明确将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情况作为行业评比、物业项目招投标的重要参考。
市、区人民政府应支持老旧住宅区加装电梯
条例修订草案配合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增设一些新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建设面积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总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了对物业公共收益的监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示物业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物业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储存和管理。
为完善老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进行整治改造,并给予适当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老旧住宅区加装电梯提供便利;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国有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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