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新闻网讯 日前,我市出台实施细则,就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作出部署。文件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经费保障、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同时,要求通过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经办服务人员、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等举措,加强我市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根据 《淮北市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确定承接主体,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其中,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通过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按照实施细则,我市将持续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依托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现有政务大厅,全面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事项;建立县为中心、乡镇(街道)为节点、村(社区)为终端的三级网络,实行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审批、在线公示;对现有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特别是社会救助岗位聘用人员的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此外,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相结合。
■记者 韩惠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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