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闻网讯 9月2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事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规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另外向购房人收取。
通知全文如下: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推动《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面实施,现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在向购房人出售商品房时,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建房字 〔2015〕24 号 )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另外向购房人收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合同外向购房人收取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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