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购房定金后反悔 退还款项引纠纷 法院这样判.....

泉州网8月16日讯(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林昆印 许巧芬)近日,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今年4月,林某在某中介公司处获悉张某有房欲出售,在中介公司员工陈某的带领下,几次看房后,于4月26日向陈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用9000元,陈某当场出具一份载明收到定金款项的收条交由林某收执。后因房屋总价款过高,林某遂不愿购买该房屋,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最终,双方围绕退多少钱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向德化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中介公司共同双倍返还定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中介费等。
庭审中,陈某及中介公司辩称其系受张某委托售房并收取购房定金5万元,同意返还林某交付的5万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及支付利息,也不同意返还中介费。
法官考虑到当事人没有签订定金合同及违约条款,欠缺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又因陈某及中介公司自愿返还5万元定金。另本案陈某及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林某支付报酬,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林某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1000元。且陈某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其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介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林某5.8万元,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勿向房东或中介公司提前支付各种款项,尤其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对于买卖双方均有较大制约,因此更需慎重。
【责任编辑:林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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