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5人获国家司法救助金

   桂林新闻网讯(通讯员申振中 桂林晚报记者莫俊)日前,桂林市委政法委、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永福县法院相关负责人来到永福县永福镇、堡里镇、百寿镇、三皇镇,将共计15.8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交到了5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手中。
  韦某是堡里镇人,2013年12月,其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韦某受伤。经鉴定,韦某的伤构成多个残疾,分别为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四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韦某作为原告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韦某各项损失17万多元。
  案件在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有的山林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流拍,最终以物抵债给韦某(抵债金额13.97万元),其父母帮交2000元,但依然有2.8万余元未得到赔偿。经查,被执行人王某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韦某瘫痪在床,长期需要人照顾,已无劳动能力,家中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经济十分困难,已被列为精准扶贫对象,永福法院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8万元。
  除韦某外,谢某、吴某、夏某、周某也在永福法院的帮助下申请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
  据了解,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永福法院在全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通过严格规范救助资金的发放流程,确保让真正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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