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zjjcr—2017—00022
张政通〔2017〕89号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含落叶、垃圾等燃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烧区内的管控和定点巡查工作,并及时制止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村规民约,发现禁烧区域内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执法,农业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外未列入城市综合管理范围的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执法。
四、农业、城管综合执法、发改、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拒绝或者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法规政策,提高广大群众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八、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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