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体制事项》(佛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2016〕193号)工作要求,我市需重新制定《佛山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中发〔2016〕18号)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支付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二)省政府2016年4月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对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进行了调整,由委托代建管理模式调整为直接代建管理模式,重新明确了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提出“各地代建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体制事项》提出“原则同意将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模式调整为直接代建模式。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在遵守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的基本原则上,结合佛山实际,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办法》共30条,5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监督要求和责任追究、附则。
(一)总则。此章节主要明确代建管理的目的、办法制定的依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及代建管理模式。
(二)职责与分工。此章节主要明确相关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分工。
(三)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此章节主要明确项目立项审批、造价控制及调整、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管理、项目移交及保修等内容。
(四)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此章节主要明确部门监督要求、项目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及评价体系建设等内容。
(五)附则。此章节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现有项目适用、及对各区的要求等内容。
四、有关说明
我市于2008年出台了《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2008〕369号),以委托代建管理模式探索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代建制在政府投资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了委托代建管理模式不少问题。包括:代建中心与代建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部门配合缺乏依据;一些代建企业业务不熟悉,导致前期工作进展缓慢;“三方业主”相互掣肘,严重影响建设效率;代建企业与政府目标取向不一致,政府投资效益难以保证及代建企业的费用支出较高等。为解决委托代建管理模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亟待解决。我市新制定的《佛山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直接代建管理模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和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的职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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