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产顺位抵(质)押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9月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淄博市财产顺位抵(质)押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财产抵(质)押登记制度,有效防范化解财产抵(质)押融资风险,2015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2015〕8号印发了《淄博市财产顺位抵(质)押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施行以来,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顺位抵(质)押贷款业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为35家企业办理顺位抵(质)押贷款余额21.23亿元。
鉴于《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目前已失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办法(试行)》效果,现重新制定完善了新的《淄博市财产顺位抵(质)押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分为十条,规定了财产顺位抵(质)押业务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要件及流程,同时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
《淄博市财产顺位抵(质)押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财产抵(质)押登记制度,有效防范化解财产抵(质)押融资风险,突破抵(质)押融资瓶颈制约,进一步提扩企业抵(质)押融资能力,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与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船舶登记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办法》等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淄博市财产顺位抵(质)押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办〔2015〕8号印发)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财产办理顺位抵(质)押手续。本办法所称财产抵(质)押,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顺位抵(质)押的所有财产或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顺位抵(质)押的所有财产或权利,均可作为顺位抵(质)押的抵(质)押物依法办理抵(质)押或出质手续。
第三条 财产顺位抵(质)押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设定的财产顺位抵(质)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顺位抵(质)押权人可为接受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反担保)的金融机构,也可为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其他组织。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对资产抵(质)押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破除财产顺位抵(质)押权登记障碍,全面促进顺位抵(质)押工作开展。
(一)财产设定抵(质)押权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办理抵(质)押。
(二)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质)押的,抵(质)押权顺位以抵(质)押登记先后为序。依法登记的财产顺位抵(质)押权受法律保护,抵(质)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质)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以已设定抵(质)押权后剩余的财产申请抵(质)押登记的,除按规定提交办理抵(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外,当事人还应提交抵(质)押权人已知晓抵(质)押标的之前设定抵(质)押权事实的书面证明。
(四)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支持抵(质)押人利用抵(质)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质)押,不得故意留存抵(质)押人的财产权利证书。
(五)对省级以上商业银行明文规定要求留存抵(质)押人财产权利证书的银行,抵(质)押人办理顺位抵(质)押登记时,银行要积极配合办理财产权利证书原件的临时出库手续,对财产权利证书临时出库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银行要出具保管财产权利证书原件的书面证明。
(六)对顺位在先的抵(质)押权人与抵(质)押人原签订的顺位抵(质)押限制性条款,可通过抵(质)押权人、抵(质)押人和顺位抵(质)押权人三方签订顺位抵(质)押协议加以规范。财产登记机构凭三方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七)财产顺位抵(质)押物的价值可以由抵(质)押当事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抵(质)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执行。顺位抵(质)押物的价值由抵(质)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风险自担,登记机构凭作价协议或其他要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不动产、工商、车管等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充分厘清产权关系、支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权属证件应办尽办的原则,积极受理、办理当事人的顺位抵(质)押登记申请,优化服务,缩短时限,简化流程,提供便利。各登记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落实制定各自办理顺位抵(质)押登记业务的具体操作办法与流程,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顺位抵(质)押权登记原则和要件包括如下内容:
(一)顺位抵(质)押权登记按照财产抵(质)押权登记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申请顺位抵(质)押权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抵(质)押财产所有权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抵(质)押财产所有权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在其财产上设定抵(质)押的证明;
3.财产权利证书(如提供复印件的,还需提交保管银行出具的书面证明);
4.抵(质)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顺位抵(质)押权人已知晓抵(质)押标的之前设定抵(质)押权事实的书面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顺位抵(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根据财产价格波动趋势,做好预警预报,防范金融风险发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顺位抵(质)押业务开展,切实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各相关登记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登记服务工作,统计分析登记数据,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新的规定要求时,按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砥砺淬炼打造“清风昆明”
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服务教育事业发展
贵阳可能要下雪啦
安徽省宣城中学2018年招生简章
祖孙三代共享诗宴
《淄博市财产顺位抵(质)押管理办法》解读
巨无霸综合健身馆主体完工 一层满足赛事需求二层可健身休闲
“热血青春广清奉献”广清产业园举行主题献血活动纪念“五.四”青年节
制造业企业留恋深圳什么?一企业甚至外迁到湖北又回来了
我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英德浛洸医院开展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
徐州·国际生物材料及医疗器械工业技术创新创业高峰论坛举行
建设路与民主路转盘封闭施工 公交线路临时绕行
高新区:守牢文明安全“餐”约
上半年我市共办理人民网网友留言672条
恒山区政府区长孔令宝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整治整合工作
“广州公厕”APP正式上线
加快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定海区投资4亿多悄然大“变脸”
我市制定计划“十三五”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覆盖
睢县举行睢杞战役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