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发布 新建工程未建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本报讯(记者 刘亚杰)近日,《聊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公开印发并对外公布。自2018年7月15日起,该办法将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根据要求,我市城市用水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并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行业用水实行特种用水水价。
此外,根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参与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其中,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 3000人)的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再生水的价格应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的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制定。市政、园林、环卫、洗车和基建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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