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检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地进行测量时,恰巧另一节能公司的司机在此倒车,不小心撞坏了一架测量仪。遵照卖家的建议,检测公司没有维修而是购买了一台新机。昨(20)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节能公司赔偿检测公司购置新机的费用1.1万元,而终审改判按维修价格8400元进行赔偿。
倒车撞坏测量仪 司机和公司当被告
2017年5月17日下午,阆中市一家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在七里大道一工地进行测量作业。此时,阆中市一节能公司司机何一(化名)驾驶公司一辆普通货车在测量工地倒车, 不小心将检测公司的测量仪撞坏。事发后,检测公司把撞坏的测量仪送回卖家进行维修,卖方在《维修报告单》上注明,维修费用为8400元,建议购置新机。测量公司便遵照卖方的建议,另买了一台新机,花费1.1万元。
事后, 检测公司与节能公司进行交涉, 希望对方赔偿他们购买测量仪的费用。因双方存在分歧,协商无果。检测公司遂将节能公司和何一告上了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 原告检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节能公司赔偿损坏的测量仪及差旅费共计12415元。原告称:2017年5月17日,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在一工地进行测量, 何一驾驶节能公司的中型普通货车, 在倒车时将检测公司的测量仪撞坏, 应该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检测公司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将赔偿费用降低到1.1万元。
一审判赔新机 被告不服上诉
被告节能公司和被告何一均未到庭答辩。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何一驾驶涉案车辆倒车时未注意观察, 以致撞坏检测公司的测量仪,何一应承担全部责任。何一系节能公司工作人员, 涉案车辆亦该节能公司所有, 二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何一不是履行职务行为, 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节能公司承担。对于损失,检测公司已提供相关票据, 法院依法予以认定。2017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节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检测公司财产损失1.1万元。
一审判决后,节能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审理此案时,节能公司提出上诉意见:检测公司在通行的道路随意放置测量仪,没有设置安全作业警示标志, 因而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检测公司称测量仪受损缺乏依据,该公司没有测量仪损坏后无法修复的证据,故而一审判决按新机价格赔偿证据不足。
检测公司答辩称:仪器受损维修费用过高,卖方建议购买新机,是客观的原因。现场测量是流动作业,无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当事人何一在倒车时,我方工作人员进行了提示,但何一没有听见,而且他在倒车时,现场没有人指挥,最终导致了测量仪被撞坏。
二审判赔维修费 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南充中院终审认为, 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一是检测公司对仪器的损坏是否存在过错,二是仪器的损失问题。关于检测公司对仪器损坏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节能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检测公司随意放置测量仪, 没有安装警示标志。检测公司辩称因系流动测量,不方便放置警示标志。南充中院认为,无论检测公司是否在道路上安装警示标志, 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均应注意道路情况。节能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测量仪系驾驶途中突然放置于道路, 因此对于节能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仪器的损失问题, 检测公司将损坏仪器送修时,《维修报告单》 中虽建议更换新机,但也明确载明维修费用为8400元,也就是说, 案涉测量仪器并非不能维修,检测公司应当知晓购买新机费用必将高于维修费用, 但仍选择购买新机,从而产生了更高的费用,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检测公司自行承担。
5月中旬,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节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检测公司财产损失8400元。(张梓欣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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