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家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塑料企业的注塑机实施查封。
佛山新闻网讯 珠江时报记者谢轲 通讯员卓鲁敏摄影报道:昨日,记者从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获悉,近日该局联合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对辖区内的村级工业区开展夜间突击检查行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禅城区新豪钇泉塑料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立即对该公司的8台注塑机实施了查封。
据了解,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禅城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日前对辖区内的村级工业区开展夜间突击检查行动。当天凌晨,在南庄镇梧村西围工业区,执法人员循着一股刺鼻的塑料味来到一家塑料加工企业。经查,该企业名为佛山市禅城区新豪钇泉塑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生产。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但是未开启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工厂停止有机废气直排的违法行为,并将4名相关人员带走协助调查。
经查实,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日,禅城区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的8台注塑机实施了查封。
针对当事人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区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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