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前的老房引发继承纠纷 法官细算遗产份额使出“千分比”

位于南通市中心的一套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4间老宅,在两位老人百年归老后,七个子女对老人生前所立两份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争议,从而引发了一起复杂的继承权纠纷官司。
10月18日,市中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确认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因违反法定形式要件而归于无效,诉争的房产由七个子女按以下份额法定继承:案涉朝南两间房屋中,王道享有97/1120的所有权,王生享有41/140,王保、王晓花、王晓翠、王晓莲各享有97/1120,王晓雪享有307/1120;朝东两间房屋中,王道享有53/560的所有权,王生享有67/560,王保享有57/140,王晓花、王晓翠、王晓莲、王晓雪各享有53/560的所有权份额。
那么,这样的比例,法院又是如何清算或者分割出来的呢?
一处老宅引发继承权纠纷
王老1905年出生,妻子钱氏1908出年,两人生前育有三子王生、王道、王保和四女王晓花、王晓翠、王晓莲、王晓雪。王生育有一子王明,王明育有一子王荣,王荣与薛氏系夫妻。
诉争四间房屋位于崇川区北濠居委会,是1977年对王老、钱氏的草房翻建而来,其中朝南两间房屋起初由钱氏、王晓雪和王明(王生之子)共同居住,王晓雪结婚后搬出,王生退休后和钱氏共同居住;朝东两间房屋由王保出资翻建,并由王保居住使用。
1989年,钱氏向居委会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其中两间房屋由王生翻建,另两间由王保翻建,今后各自归两个儿子所有。该证明盖有钱氏的私章。1996年,钱氏又到南通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与上述证明类似。1973年王老去世,1997年钱氏去世。
2000年,王生领取了朝南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证,王保领取了朝东两间的所有权证。2013年,因1996年的遗嘱公证书系由承办公证员一人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南通公证处向王生、王保发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撤销了遗嘱公证书。
2014年,王生将登记在名下的两间房屋以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王荣、薛氏。王荣、薛氏按核定计税价格28万余元缴纳了契税,该房已转移登记至王荣、薛氏名下。王道认为王生与王保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其遗产继承权,故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详细解析如何算出各人份额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明确了诉争房屋的权属及涉案房产范围,并依法进行分割,最终判决原告王道分别对诉争朝南两间房屋和朝南两间房屋享有97/1120、53/560的所有权;被告王生分别对诉争朝南两间房屋和朝南两间房屋享有41/140、67/560的所有权;被告王保、王晓花、王晓翠、王晓莲对朝南两间房屋各享有97/1120的所有权,王晓雪享有307/1120的所有权;王晓花、王晓翠、王晓莲、王晓雪对朝东两间房屋各享有53/560的所有权,王保享有57/140的所有权。
那么,这一比例的所有权,到底是如何清算和分割出来的?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曹璐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诉争四间房屋系王老与钱氏的原有草房翻建而来,草房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1973年王老死亡,首先应当先将四间草房的一半分出为钱氏所有,其余为王老的遗产,由钱氏及其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钱氏在四间草房中应享有的份额为9/16,七个子女在四间草房中应享有的份额各为1/16。
1977年,朝南两间房屋由王生、王晓雪出资翻建,朝东两间房屋由王保出资翻建,法院根据翻建房屋的来源,各房屋共有人的贡献大小及管理使用情况,酌定朝南两间翻建房屋中,王生、王晓雪各应享有1/4的所有权,钱氏享有3/16的所有权,其余五个子女各享有1/16的所有权份额;朝东两间翻建房屋中,王保享有3/8的所有权,钱氏享有1/4的所有权,其余六个子女各享有1/16的所有权。
1997年钱氏去世,属于钱氏的所有权发生继承。虽然1989年以钱氏的名义向北濠居委会出具证明,尽管上面加盖了唐氏的私章,但钱氏系文盲,该证明显然系他人代笔,而代笔人未在证明上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法确认该证明系钱氏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证明不具备遗嘱的效力。而钱氏于1996年所立公证遗嘱,2013年因系由承办公证员一人办理被撤销,相当于遗嘱未经公证。案涉遗嘱系打印件,可视为代书遗嘱。由于该遗嘱系由承办公证员一人办理,并无其他见证人,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王生向王荣、薛氏转让案涉朝南两间翻建房屋时,公证遗嘱已经被依法撤销,该房仍然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王生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其将房屋作价5000元进行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王荣、薛氏取得该房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该房屋物权的依据。
综上分析,案涉房屋中涉及钱氏的份额(朝南两间3/16、朝东两间1/4)应当作为遗产由其子女进行法定继承。王生作为与钱氏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适当多分。故法院酌定由王生分得属于钱氏遗产部分的8/35的份额,其余六个子女各分得9/70的份额。
对钱氏在朝南两间房屋的3/16份额,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加上原有份额,王道享有97/1120的所有权,王生享有41/140,王保、王晓花、王晓翠、王晓莲各享有97/1120,王晓雪享有307/1120的所有权。
对钱氏在朝东两间房屋的1/4份额,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加上原有份额,王道享有53/560的所有权,王生享有67/560,王保享有57/140,王晓花、王晓翠、王晓莲、王晓雪各享有53/560的所有权。(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陆炜炜 严永宏 古林 记者 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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