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闻网讯(株洲日报记者 周卓灵童)株洲现代女子医院未经其本人允许,擅自用知名女演员的肖像用于人流手术的宣传,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侵权,赔偿1.5万余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道歉。
这并不是个例。如今,社交平台已成为不少商业机构的宣传阵地,有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自己或亲友的照片曾出现在他人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且用于宣传,是否被侵犯了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无辜“被人流”,一纸状告医院
起诉时,江金超自述其为知名女演员。公开信息显示,江金超,艺名江铠同,1989年出生于山东青岛,最早被人们认识是2009年参演电影《杜拉拉升职记》。
2018年2月,江铠同发现,株洲现代女子医院未经她同意在其网站《株洲现代女性患卵巢性不孕需要哪些检查?》《株洲市妇科医院治疗宫颈糜烂的费用是多少?》的两篇文章中都采用她的照片做配图,不仅如此,在标题下方还列有“无痛人流”“子宫疾病”“妇科炎症”等项目,并在顶部标注“株洲现代女子医院版权所有”的字样。
认为自己的照片被滥用,江铠同将株洲现代女子医院告上法庭。
在庭审现场,江铠同将自己与海南某公司签订的《平面广告合同》作为维权证据。合同显示,她的肖像使用权费和劳务酬金(三个月)为300000元。
“这广告给钱也不接,这完全是对我形象的侮辱。”江铠同要求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元。
医院要她证明是“本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肖像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该行为明显具有营利目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由于不孕、人流等手术的特殊性,一般公众在看到该商业宣传时,可能对江铠同的名誉产生贬损评价,被告行为同时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一审判决: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照片一事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江金超未举证证明她即是艺人江铠同。
二审法院认为,江金超在一审中已证明自己就是江铠同本人,并从提交的广告合同上来说,证明她的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维持一审判决。
不仅是明星,市民也是受害大军
无独有偶,记者了解到,在自媒体如此发达的现在,不少市民的肖像也存在被侵权的现象。
伊靖是株洲的网红,说起肖像侵权,她一肚子的苦水。 伊靖介绍,她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经常出现在不少商家发布在自媒体的创意视频里,而这些照片都未经过她同意,“有些照片经过后期制作,完全不像我,太离谱了。”
在荷塘区居住的周玲在某美容机构进行纹眉,可让她没想到的是,没过一个月,她就莫名成了该机构的纹眉代言人。“他们公司朋友圈视频、图片的宣传广告,都用的是我的照片。”周玲说,术后效果是非常好,但她从没和该公司签订任何代言合同,这样的现象算不算侵权?
“肯定算,照片绝非你想用就用。”本报法律顾问易露律师介绍,《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她表示,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以盈利为目的。就周女士的事情而言,对照片或视频的使用属于商业用途,可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易露介绍,现在株洲不少商业机构都存在肖像侵权的事件。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明星或者网红,主要法律权利集中在肖像权和著作权方面。而绝大部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都是因为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脸”。广告中,使用明星及网红的面部,即便制作方进行了艺术加工,但主要识别部分比较明显,依然涉嫌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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