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6日获悉,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织密救灾资金管理“制度笼子”,筑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体系,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6个救助项目。《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每个项目的救助标准和时限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除按中央要求大幅提高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4项补助标准外,还结合我省实际,较大幅度提高了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补助标准。
《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强调,要进一步细分救助对象,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入。如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只用于帮助因灾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或维修住房,对已在异地新建住房和已购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不纳入补助范围。过渡期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并将灾害造成农作物严重绝收、种植业养殖业遭受重创等5类受灾群众一并纳入救助范围。
我省将建立“县级民政部门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村(居)委员会积极配合”的核灾工作机制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救助对象确定机制,严把入口关,全面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安排的救灾资金既可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也可用于防灾减灾工作。《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按照“四个不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严格资金管理使用,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划出了底线,使基层民政部门清楚救灾资金能用于什么和不能用于什么。 (记者卞晔 通讯员吴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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