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非因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今天,扬中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具体案情。
记者从扬中法院获悉,2014年8月17日至9月1日期间,陈某某(另作处理)先后向常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32813元,购买一辆车牌为苏l的帕拉美拉b5保时捷汽车。2015年9月,陈某某在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扬中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房产和车牌苏l的汽车。为查封汽车,扬中市人民法院向镇江市车管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镇江市车管所当日办理了相关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车辆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与陈某某串通,签订车辆抵偿协议,将陈某某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以抵偿债务的名义转交被告人王某某处置。2015年10月12日,二人在某法律服务所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和见证书,并将签订时间提前到2015年5月17日法院查封该车辆之前。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中介非法处置车辆,并谈定价格,最终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汪某。汪某付给中介37000元中介费,另扣留了3000元中介费作为王某某处理违章的保证金。
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悔罪态度较差。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8月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29日止。假释期满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王辉 解珍瑾 金山网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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