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失业保险基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失业保险管理局、各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2006]60号文件《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数核定工作,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增强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进行201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本市辖区内中直、省直、市直和县(市)、区属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核定原则
1、企业单位按该企业上月应发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个人工资低于2790元的,按2790元计算;
2、事业单位按该单位上月应发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个人工资低于3990元的,按3990元计算;全额事业单位按财政扣款失业保险费实际数额缴纳;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实发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企业缴费基数核定后,参保单位的人员、工资发生变化时,于每月20日至25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调整手续,核定下月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后,参保单位的人员、工资发生变化时,必须于每月10日至20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调整手续。凡未及时申报调整的单位,一律按上月缴费基数执行;
5、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额的110%确定当期缴费数额。
三、核定方法
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采取集中核定按月申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参保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按月申报。
四、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核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情况报表、财务决算;
2、参保单位人员变化调整表;
3、参保职工名册(电子版);
4、单位公章。
五、几点要求
1、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做好所属单位基数核定的组织工作;
2、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做好基数核定的准备工作,提供翔实、准确的各项资料。对恶意少报、漏报、瞒报基数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完成核定任务,并于4月初将核定情况汇总,并上报市局。
佳木斯市失业保险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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