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四个城市”建设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字〔2016〕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和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若干,具体奖项数量和奖励资金分配金额在财政资金预算内,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质量综合评定。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的参评主体不限于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凡是在金融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自然人个人都可参加金融创新奖评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而进行的金融产品、技术、工具、服务、机构、渠道、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管理方法、手段和机制体制创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参评:
(一)为提升金融市场功能,增加金融供给而进行的金融机构、组织及业态创新;
(二)为满足社会融资和消费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创新;
(三)为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普惠水平、改善金融消费者用户体验而进行的金融技术、渠道创新;
(四)通过市场化手段的开发应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机制体制创新;
(五)为提高金融运行效能而进行的金融制度创新;
(六)为打造潍坊金融品牌,提升金融活力和影响力,提高金融开放发展水平而进行的金融品牌创新;
(七)为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便捷性,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技术开展的实用性金融创新;
(八)在金融领域争取资源、项目、牌照、指标、政策、机构,特别是在先行先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它由机构、自然人利用新技术进行的金融原创性项目等。
以上创新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创新性突出:原则上在国内属于首次实施、运用或虽属于在潍坊地区复制应用的技术、产品,但功能上有新的改造、提升。
2.应用性较强:原则上应于近两年内(含评比当年)完成研发并已投放市场实施和运用,且能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客户金融需求。
3.经济或社会效益突出: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重点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改善农村金融薄弱环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创新项目实施,新增受益客户数达千家以上、新增业务金额(含贷款、融资、保险、担保、投资)在亿元以上、降低客户成本达10%以上(此三项条件至少满足两项),且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并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4.依法合规:创新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权属及合法性明确。
5.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近两年中,未发生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影响地方金融稳定和安全的事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潍坊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活动由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及市级有关媒体发布评选公告和申报指南,申报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金融创新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潍坊市金融创新项目申报表》(附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同时附以下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项目的研究报告;
2.项目的鉴定报告或批文;
3.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威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金融创新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创新项目的技术鉴定书、专业证明、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以及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证明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市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应在申报单位《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统一汇总后提交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四)企业、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地方政府及部门、高等院校的申报材料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同一项目只能参加一次金融创新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个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个人)负责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委员会根据本年度申报项目数量及质量确定金融创新奖奖项设置,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市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潍金融监管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其中,外地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一半。
第十三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给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逾期不补充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金融创新项目进行评审和表决,根据创新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产生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奖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对拟奖项目进行审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与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或委员,应回避参与评审各环节。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进入评审的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参与评审项目的技术成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六章 公示及授奖
第十八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表决通过的拟获奖项目在官方网站和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金融创新奖拟奖项目的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第二十条 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取消其获奖资格;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
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经申报单位消除异议后,不影响获奖;不能消除异议的,提请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民间资本管理、股权投资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既包括注册在潍坊的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也包括其在潍持牌运营中心和市级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潍坊市金融创新项目申报表
潍政办发〔2018〕8号 附件.docx
关于印发潍坊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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