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生:公益诉讼彰显环境保护刚性

  近日,恩施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恩施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杨家湾采石场非法占地、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未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生态就是保护家园。在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尤其在我州召开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的背景下,此案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履行生态检察职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对于单位或个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或促进当地绿色发展。谁破坏生态环境,谁就可能受到法律追究,这就是环境保护的刚性。环保的“钢牙”,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变得越来越硬。
公益诉讼,表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勇于作为,表达了群众的诉求。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职能部门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的现象。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是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的表现,是环保工作的大敌。有效解决这一思想上短板,除了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外,还必须采取纪律和法律的手段。一方面对其进行组织约谈,一方面运用法律武器,多管齐下治理这一作风上的顽疾。保护环境,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尤其是职能部门更应当一马当先,贵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日常习惯并自觉遵循,倾力保护绿色家园,建设美丽恩施。
扛起责任抓好清江生态保护和修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制止破坏的生态环境行为,让被破坏的生态得到及时的修复,保障民生和公共安全,这是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作为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增强环境保护的担当和责任的主体意识,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防止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环境。恩施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破冰”意义,彰显了法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刚性,改变了当环境被污染,生态遭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的现象,体现了公益诉讼的优越性。随着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入进行,法律将进一步发力,检察机关也将会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越来越多的重要作用,成为护佑生态环境美丽的法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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