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审改办(编办),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 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将15 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云政发〔2017〕64号文件规定, 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 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各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 职业资格、中介服务、证明材料等事项清单有关文件,认真 梳理办事流程和申办材料。要进一步简化受理和审查环节,减 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职业资格、中介服务、证明材料等事 项,不得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的条件;未纳入保留清 单的行政许可、职业资格、中介服务、证明材料等事项,不 得在办事指南中擅自增加有关办理环节、条件和材料。
三、 各级审改办、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批实施部门要做好清单公布、事项进驻和审批实施等工作的无缝衔接,确保同 级各有关部门公布和实施的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类型、依 据、编码一致。各级审改办要根据全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赋予实施主体代码,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审批权限和范围;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审批实施部门要根据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制定和公布各部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实体窗口和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赋予具体办理项实施代码,明确办理方式和网上办理深度;各级审批实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编写办事指南,明确具体实施机构、受理地点、受理方式、申办材料、审批流程及批准条件、 办理时限、送达方式等要素,其中办事指南(完整版)要在本 部门政府网站和同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布,供当事人查阅和下载;办事指南(简版)要摆放在设有实际办事窗口的实体大厅,供当事人取阅。
四、 各地各部门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新纳入全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工作落实青况报省政府审改办(编办)备案。
附件: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共15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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