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实行水环境保护“奖优罚劣”


“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我市出台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我市水环境保护实行“奖优罚劣”
滁州网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滁州市近日印发了《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将全市境内地表水国考断面、市控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对环境治理工作实施生态补偿奖惩措施。
暂定断面生态补偿标准
据了解,《办法》明确,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在地县财政向滁州市财政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时,由滁州市财政向责任地财政拨付生态补偿金;滁河、淮河跨省内其他地市断面生态补偿根据《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国考断面以环保部、省环保厅确定的监测结果为依据,市环保局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分属2个及以上责任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清流河断面生态补偿金额由市本级、琅琊、南谯、经开区、苏滁园按30%、20%、20%、20%、10%比例承担。市控断面以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为依据,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自水质自动站建成正式运行当月起执行。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市、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市、区)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资金用于改善水环境
据悉,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将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
按照断面水质污染和改善的情况,经计算,1至4月份,来安县来河水口、明光市淮河小柳巷断面因水质改善,分别获得市财政生态补偿金200万元和50万元;全椒县襄河化肥厂,滁河陈浅、池河公路桥,清流河乌衣下断面因水质超标,分别向市政府支付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污染赔付金。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将以经济手段对环境治理工作实施奖惩措施,并能够以此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与此同时,还对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促进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等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见习记者 汤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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