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扶贫办制定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救助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资助参合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二是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三是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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