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为依法拆除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火烧墩组的违法建(构)筑物,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上述区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自行处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
二、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或不自行处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如上述区域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服本公告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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