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责任追究压实生态环保责任

我市出台《大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方案》
以责任追究压实生态环保责任
(大庆日报记者 赵龙)日前,记者从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获悉,为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做好“回头看”期间交办问题的办理工作,我市制定出台了《大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了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人员;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驻庆中央、省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员。
《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对不顾生态环境和资源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监管责任;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不力及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从速从严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方案》还明确了追责结果运用:
——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的工作人员,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接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追责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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