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朱惠 通讯员邹永宁)今后,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再面向社会举办小学生语数外竞赛。2月27日,武汉市公布《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江城培训市场上紧箍咒。
《办法》严禁民办培训机构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培训,或向其推荐生源;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小学生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竞赛、考试,其内部竞赛、考试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
民办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或6个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针对培训费用退费难的问题,《办法》规定: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全额退费;上课后提出退学的,按照已完成学时或者培训周期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等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因民办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未能履行书面约定的承诺,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应当全额退费。双方无异议的退费,在30日内到位。
“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武汉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汪继芳介绍,目前,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约有8600家,其中,由教育部门审批的400多家,人社部门审批的近200家,工商部门审批的近8000家。对于经工商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专项清理规范。
此次《办法》将多头管理机制理顺,明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机制,规定教育和人社部门为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工商、民政部门为进行法人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门核发,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核发。
“《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违规的处罚有了明确规定。”汪继芳表示,违反有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将面临最高30000元罚款。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或者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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