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郑炜梅 特约记者刘洪桥 王雅)梅县区近日制定出台《梅县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建房条件、标准等作了规范,着力督促引导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建房,杜绝“随性”建房行为发生。
《细则》适用于梅县区辖区内各镇(梅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除外)农村村民新建、拆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细则》明确,村民建房应坚持执行“先规划、后建设”“一户一宅”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村民拆旧建新。根据《细则》,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建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宜超过450平方米,鼓励多户村民联排建房。在递交材料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其中需提交村委会同意建房的书面意见。在村委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用途等在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如有投诉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细则》指出,需要提供施工图的村民,可在梅县区住建局免费提供的《“梅县新农村客家民居”建筑施工图集》住宅方案中选定,或者自行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施工图纸,建筑设计外立面、高度、建筑色彩应与周围建筑达到和谐统一,并注重突出客家建筑特色和风貌,采用坡屋顶。
《细则》还指出,房屋宜在建房手续完备后两年内建成。逾期未完工的,建房户宜在现有楼层基础上按照美丽乡村立面整治要求完善外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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