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出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可获补助


【桂林日报讯】(记者徐莹波 实习生黎晴英)为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工业园区突出抓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建成1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改善企业投资入驻环境,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日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桂林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的工业园区,续建、新建并在2018至2020年期间竣工的标准厂房,可获得相关补助。
据悉,纳入补助范围标准厂房须符合相关要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应符合项目所在园区规划要求,明确产业定位,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市工信委按照项目开工(复工)现场查勘、初核备案、建设督查、竣工核验的流程进行管理。未经市工信委开工前现场查勘、初核备案、竣工核验的不纳入补助范围;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2层或高度不低于7米。
市工信委相关人士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在2018至2020年期间竣工的标准厂房续建项目,视项目在建情况分类予以补助:经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现场查勘、初核备案,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的续建项目,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经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现场查勘、初核备案,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工的续建项目,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开工建设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标准厂房,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该人士表示,该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违反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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