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23批)


2018年6月28日
一、商丘市民权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047、x410000201806210020
举报内容:
d410000201806200047: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投诉人等3人承包的鱼塘南边30米处有家无名化工厂,该厂负责人是赵绪文(民权县政法委副书记),北边有4-5家化工厂,生产农药,原料是硫酸二甲酯、甲硫醇钠,排放毒气、粉尘颗粒物危害人体健康,把周边的树木以及3个鱼塘的鱼给熏死了。投诉人多次向民权县环保局12369反映无人管。这几家化工厂没有任何手续,当地环保局不作为,包庇这些厂一直不作检测。商丘市环保局在政府网上公示的结果存在造假行为。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x410000201806210020: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后梁村村民胡景维等3人反映他们2014年在民权县庄子镇承包鱼塘养鱼期间,被附近农药厂排放的废气及粉尘颗粒物污染,导致鱼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达200万元左右。此案民权县人民政府于6月7日对办理结果进行了公示,但来访人对公示结果不认同,认为对民权县环保局有关干部处理过轻,三人中有一人赔偿了八万元,还认为赔得太少,另外俩人至今没有得到赔偿,又过了诉讼时效期。对公示结果不满。
该举报件与6月2日交办的(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20051)、6月3日交办的(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20068)、6月4日交办的(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30133)、6月11日交办的(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90096、x410000201806100047)、6月12日交办的(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10040、d410000201806110041)、6月17日交办的(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90096;x410000201806100047)、6月20日交办的(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90022)为同一地点、同一性质,内容一致的同一问题,属重复举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核实情况:
(一)举报内容所称“商丘市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东北角,投诉人等3人承包的鱼塘南边30米处有家无名化工厂,该厂负责人是赵绪文(民权县政法委副书记)”事项。
经调查,原化工厂负责人中没有赵绪文其人,民权县政法委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中均没有赵绪文其人。
(二)举报内容所称“化工厂、农药厂排放毒气、粉尘颗粒物危害人体健康”事项。
2014年被县环保局查证为“十五小”企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当年7月1日由县环保、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联合,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期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现在该处已无任何企业,也没有排放毒气、粉尘颗粒物危害人体健康。
(三)举报称“导致3个鱼塘鱼死亡,三人中有一人赔偿了八万元,还认为赔得太少,另外俩人至今没有得到赔偿,又过了诉讼时效期”事项。
经调查核实,该部分举报内容与2014年民权县庄子镇魏楼村北鱼塘原业主胡景维、马秀云、刘二顺举报内容基本相同,属于举报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2014年11月7日,在庄子镇政府主持调解下,鱼塘业主收到补偿款80000元。2017年2月22日,鱼塘业主胡景维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22行初15号行政裁定。刘章顺也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22行初28号行政裁定。同时,马秀云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22行初29号行政裁定。2017年8月3日后,当事人多次通过法律途径上诉或上访。2018年3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行终53号终审裁定;2018年4月18日县环保局接中央第一巡视组(中巡组交〔2018〕014号)后,亦进行了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文件为民环文〔2018〕11号。该项举报内容已有司法裁定,建议举报人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四)举报称“投诉人多次向民权县环保局12369反映无人管”的问题。
2014年5月15日18时,民权县“12369”环保热线接群众举报,反映庄子镇魏楼村北有一化工厂,鱼塘内鱼大量死亡。民权县环保局于当日19时30分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鱼塘内死鱼现象,并告知当事人,死鱼纠纷应向渔业主管部门反映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经调查,投诉人多次向民权县环保局12369反映无人管,举报不属实,
(五)举报称“这几家化工厂没有任何手续,当地环保局不作为,包庇这些厂一直不作检测”。
经民权县环保局调查,这几家企业环保手续不全,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工艺要求,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应该立即取缔。2014年5月20日,民权县环保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民环文〔2014〕10号),当年7月1日县环保局联合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与当地庄子镇政府,依法对其进行了拆除。期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县环保局执法合理合规。“当地环保局不作为,包庇这些厂一直不作检测”举报不属实。
(六)举报称“认为对民权县环保局有关干部处理过轻”事项。
在2018年6月7日交办案件办理中对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负责监察工作的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等给予追责,为此民权县环保局两名正科级干部、一名中队长、一名网格监管人员受到处理,不存在对民权县环保局有关干部处理过轻。
整改内容措施:
民权县政府在6月5日第一次接件后就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庄子镇政府、环保、公安、安监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发现的186个空桶已依法进行了妥善处置。
6月22日晚,接到省第十强化督导组关于对民权庄子镇原化工厂遗留问题的意见后,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连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27日又对整改措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追责情况:
已在2018年6月7日交办件办理中给予:民权县环保局局长韩冰通报批评;民权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党组成员王建中诫勉谈话;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李在松行政记过;民权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监察员吴礼魁行政记过;民权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高尚坤诫勉谈话;民权县安监局办事员彭晓磊行政警告。
二、商丘市夏邑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073
举报内容:
商丘市夏邑县郭店乡中原面粉厂,洗小麦的污水排的到处都是,街上的污水管网都溢流出来了,污染环境。
核实情况:
经查,该信访举报件中商丘市夏邑县郭店乡中原面粉厂为夏邑县中原粉业有限公司面粉加工项目位于夏邑县郭店乡南工业园区,占地12000平方米。该项目《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06年8月15日通过夏邑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编号no:022),2014年12月11日通过夏邑县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原材料为小麦;主要生产设备为磨粉机、高方筛、清粉机、打麦机、洗麦机、振动筛、低压静脉除尘器;生产工艺为原料-干洗-磨粉-成品。
经实地核查,该企业厂区内地面干净整洁,无任何污水和污水存留的痕迹,未发现私设排污口和暗管。该项目已审批环评手续中显示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40吨/年,2014年该企业更新设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更换为干式洗麦机,生产废水量降至10吨/年(按生产300天计算:日均废水0.03吨),生产废水和少量生活废水经厂区下水道进入沉淀池,再向北排入郭店镇公共下水管网,符合环评批复要求;沿厂区外面郭店镇的公共下水管网进行排查,郭店镇居民生活污水都排入此管网,未发现管网有污水溢出的现象。
经调查核实,举报部分属实。
处理结果:
责成夏邑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网格监管员的作用,做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中原粉业厂区及周边公共下水管网进行排查,清淤疏浚,防止污水从管网溢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依法查处;严格要求企业清洁生产,保持厂区内外的卫生,搞好和邻里之间的关系,化解不稳定的因素。
追责情况:
无追责。
三 、商丘市夏邑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00093
举报内容:
商丘市夏邑县国强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严重,已经投诉20天还没有公示结果,望尽快查处。
核实情况:
国强化工有限公司始建于2011年,在建设过程中,由
于没有合法手续及出现债务纠纷,该厂始终未能建成。2016年夏邑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意见》(豫环委〔2016〕22号)文件对该企业依法下达了关停通知(附关停通知)。为了防止其形成生产能力,县政府责令国网夏邑县供电公司拆除其变压器,停止供电(责令国网夏邑县供电公司拆除其变压器,停止供电(附停电证明),期间省、市、县环保及安监部门多次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迹象。
此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与d410000201806020044、d410000201806040018、d410000201806070101反映的问题属同一地点、同一事件,属重复举报。
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
整改内容措施:
(一)关于信访举报件中“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严重”问题。
接件后,夏邑县高度重视,组织由环保、安监、公安、工商、质检、供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再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此次群众反映的问题,系该企业业主武贺峰经朋友介绍于2018年4月底从江苏购买两车约58吨乙二醇副产品(企业自述产品待化验),于夜间偷存至企业地下储罐内,直至群众举报被发现。期间该物质一直存于罐内,没有外运,现场检查未发现污染环境现象。
2018年6月3日将该涉案物质样品委托送至河南省环境危害司法鉴定中心分析、鉴定,2018年6月26日河南省环境危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定性分析报告》(报告编号:dxjc[2018]第0607-20-1260e(2-2)鉴定结果显示该液体含有六价铬:6.86(mg/l)、砷:0.178(mg/l),并且检测出该液体含有3乙基吡啶、4-庚酮、1:2:4-二甲基苯。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第39号令)规定,该涉案物质为危险废物。
(二)关于信访举报件中“已经投诉20天还没有公示结果”问题。
该信访举报案件办结情况分别于2018年6月8日、12日、13日在商丘日报、商丘市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
处理结果:
夏邑县政府委托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存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附处置合同),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在处置期间责成县环保、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储存物品的地下罐进行查封,并在四周设置警戒线(附照片),24小时专人值守,防止其转移;责成县环保局依法依规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成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危废来源立案侦查,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责情况:
无追责。
四、商丘市睢阳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10041
举报内容:
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变电所对面s207路南,多次关停不了的国胜钢材厂(排污严重)近期突然停产。据知情人透漏:环保的董队长通知让厂赶紧停(原因是大队长示意:中央环保督察来了,不能一刀切,没有手续、
污染厉害的“自己人”的厂赶紧停,想尽一切办法对付检查)。
核实情况:
(一)关于信访举报件中“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变电所对面s207路南,多次关停不了的国胜钢材厂(排污严重)近期突然停产”事项。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举报件中的国胜钢材厂位于327省道路南,勒马乡宋小桥村辖区内,占地15亩,法人代表为孙国庆。该厂使用厂房为原谢文建小钢厂厂房,主要生产钢筋拉丝。2017年省、市环保督察集中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谢文建小钢厂因不具备环评手续,被勒马乡政府依法取缔。
2017年11月,孙国庆(谢文建女婿)利用原址重新注册公司,公司名称是商丘市国胜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主营加工钢筋制品,工艺为钢筋握弯。由于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勒马乡发现其使用调直机进行握筋后,立即进行了制止,并责令该厂限期拆除相关设备。勒马乡政府每周至少2次派人到该厂进行查看,均未发现该厂有进一步建设和生产行为,没有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信访举报件中“据知情人透漏:环保的董队长通知让厂赶紧停(原因是大队长示意:中央环保督察来了,不能一刀切,没有手续、污染厉害的‘自己人’的厂赶紧停,想尽一切办法对付检查)”事项。
勒马乡政府通过询问该厂实际所有人谢文建,得知并没有谁通知他,也不存在所谓的多次关停不了和接到通知后突然停产的情况。谢文建表示:本来就没有生产,就谈不上停产。更说不上接到过不让生产的电话。睢阳环境监察大队董允表示:在对企业管理方面,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根本就不会也不存在和企业通风报信的事,至于什么大队长暗示之类的话,更不存在。
该举报件涉及企业存在生产设备,但自2017年11月至今未启动生产,因此举报部分属实。
整改内容措施:
接件后,睢阳区高度重视,按照第一时间接件,第一时间处置的原则,责令睢阳环境监察大队、勒马乡政府等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该件涉及问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本地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
目前,勒马乡政府已抽调精干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清理,组织大型吊车4台,运输车4辆,工人20余人对该钢材厂加工机械设备、钢结构棚等生产贮存设施全部进行了拆除,并清理出厂,做到了“两断三清”,目前该厂已彻底取缔。
追责情况:
无追责。
五、商丘市柘城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10044*
举报内容:
群众来信反映:商丘市柘城县慈圣镇居民举报红太皮革厂多年加工皮子,黑水直接淌到河里,黑泥拉出来倒到河里,县环保局白队长袒护该厂,称管着白队长的女局长在省市纪委和环保部门都有人,黑白两道都认识,恐吓威胁举报人。
核实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件涉及的皮革厂名称为柘城县宏泰制革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酸皮和蓝湿皮加工,以酸皮为主,
环保手续齐全,持有排污许可证(证号:9141142477651260
1p001p)。2018年1月3日,市、县环保部门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跑冒滴漏严重,存在原料、一般固废存放不规范等环境问题,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附责令整改通知书)。2018年6月7日,市、县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原来要求停产整改的内容,没有彻底整改到位,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当日市、县环境监察联合予以立案查处。
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整改内容措施:
(一)关于信访举报件中“宏泰皮革厂多年加工皮子,黑水直接淌到河里,黑泥拉出来倒河里”问题。
宏泰制革有限公司建有日处理3500吨污水处理设施1座,处理工艺为氧化沟+芬顿处理工艺,铬液采取沉淀处理。总排口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与省市县监控平台联网,近年来未出现过超标预警。案件调查组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暗管偷排,总排口没有排水迹象,抽取该企业污水处理厂二沉池水样监测铬未检出,抽取企业南侧接纳水体东干渠水样和周边地下水水样,经监测东干渠水质正常,地下水指标均符合地下水水质标准(附监测报告)。该厂建有污泥处理设施,含铬污泥经专用设备压制存放危废间,由第三方公司处置;一般污泥经板框压滤机挤压后存放在西厂的临时车间,按规定转运处理,未转运的落实三防措施封闭管理。经调查走访驻厂员、网格员和周边群众,没有发现该厂向河里倾倒污泥现象(附证明材料)。市、县多次检查也没有发现有此现象。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信访举报件中“县环保局白队长袒护企业”问题。
县环保局白队长指的是柘城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白卫涛,经调查白卫涛确有对该企业监管不力行为,导致企业停产整改期间擅自违法生产,未及时上报,白卫涛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已免职)。经调查不属于“袒护企业”,应属于监管不力,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信访举报件中“称管着白队长的女局长在省市纪委和环保部门都有人,黑白两道都认识,恐吓威胁举报人”问题。
经调查属于恶意诽谤(附调查材料)。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处理结果:
(一)立案查处。
6月7日,市、县环境监察联合办案对该厂立案查处,按照法律程序对其关停整改,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防范环境风险。
柘城县接件后高度重视,责成县环保局、慈圣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监管专项工作组, 24小时驻厂监管,监督污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督促整改,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追责情况:
拟给予柘城县环境监察大队白卫涛行政记大过,免去县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职务;县环保局驻厂员邓瑞民党内警告;县环保局驻厂员毛留男行政记过;慈圣镇政府网格员张教松党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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