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梁某、任某、张某贩卖毒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等,涉嫌恶势力犯罪。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向梁某、任某、刘某贩卖毒品累计130余克,并在其家中、办公室多次容留梁某、任某、刘某吸食毒品。被告人梁某、任某在我市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累计达23克。2017年9月26日,办案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梁某、任某、张某时,依法从梁某车上、家中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的毒品50.4克,从被告人任某身上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9克,从被告人张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66.3克,经鉴定,其中32.3克为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的毒品。
被告人梁某、任某还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梁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3支,任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1支。被告人梁某因被害人李某挑拨其和任某之间的关系,对李某怀恨在心,于2017年7月份的一天,伙同任某驾车在开发区巨兴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车辆截停。梁某持枪朝被害人李某所驾驶车辆的驾驶位玻璃开枪,致使李某受伤。2017年7月7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郊区辛兴村因琐事与经营扎啤摊的被害人吴某某等2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任某将被害人摊位砸毁,并持刀追砍吴某某,致其受伤。
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梁某、任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按照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城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由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负责人亲自担任审判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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