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研究出台《亳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定了“行为准则”。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在规划与建设环节,办法提出,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另外,该管理办法详细列出了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必须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办法还指出,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县区水务部门备案。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违规活动,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记者 刘景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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